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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因动迁款而起的纷争

房产动迁|因动迁款而起的纷争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7.23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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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1-07-23/23/1120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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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因动迁款而起的纷争

吴先生的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纠纷,吴先生一家人把弟弟吴某告上了法院,并最终得以胜诉。


吴先生和吴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为吴先生的爷爷所遗留,原承租人为父亲,1998年父亲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母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吴先生去了江西工作,后在江西和梅女士结婚,1978年生有一子小吴。1997年吴先生一家的户口从江西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吴先生一家三口入住系争房屋。2008年小吴在本市他处购买了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吴先生和梅女士在系争房屋一直居住至房屋拆迁。吴某婚后于1994年在其本人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其夫妻和女儿共三人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31.5平方米的公房。1999年吴某将该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女儿一人名下。2000年3月,吴某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


2020年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于4月28日发布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决定书。吴先生的老母亲于2020年4月9日因病去世。同年5月28日,吴先生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20万余元。征收前,吴先生一家三口和吴某共四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吴某认为自己有权获得动迁利益,老母亲虽然过世,但是动迁时老母亲户口在册应当有利益而且应予以多分,自己基于对母亲的继承关系也有权分得相应财产。虽然吴先生考虑亲情愿意给吴某一部分征收补偿款,但吴某坚持至少要分得300万元解决居住问题,而且一点也不肯让步。


吴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吴某的主张和要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吴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也不能基于继承获得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吴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吴某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是其本人他处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该福利分房被购买成产权房时,吴某自愿放弃产权是吴某对自己财产的自由处分,但这丝毫不影响吴某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吴某目前名下无房的事实也不影响他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认定。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吴某不能再重复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其次,吴某不能基于继承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的时间是2020年4月28日,老母亲于2020年4月9日死亡,老母亲是在征收补偿决定做出之日前去世,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老母亲不能列为系争房屋的被安置人员。在老母亲名下不能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况下,吴某的法定继承老母亲征收补偿利益的要求当然不成立。再次,吴先生一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吴某一家三人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实际居住,且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当然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


后吴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诉请法院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定吴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同住人地位,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三原告所有,案件以原告的胜诉而告终。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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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迎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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