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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这套动迁安置房该给姐姐还是弟弟?

房产动迁|这套动迁安置房该给姐姐还是弟弟?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1.2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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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动迁安置房该给姐姐还是弟弟?

房产动迁


王女士住的公房征收了,其弟王某为该房屋承租人。征收时王某选择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王某把王女士告上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动迁安置房归被告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和王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登记使用面积只有13.9平方米,房屋承租人原为父亲。王女士姐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2年王女士婚后搬离系争房屋,但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1986年王某和姚某结婚,1988年生有一子小王。198910月,王某在其本人工作单位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28.4平方米的公房,公房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王某一家自获得福利分房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居住。1992年王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其福利房屋处迁回系争房屋。19935月,经家庭协商一致,房屋承租人由父亲变更为王某。19952月,王女士离婚,离婚后一直居住在系争房屋,直至房屋征收。王女士的父亲于1999年亡故,母亲于2004年亡故。


2020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有王女士和王某一家三人共四人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同年412日,王某作为该户承租人和征收补偿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的征收补偿总金额为345万余元,王某选择房屋安置,选择了一套价格为192万元的动迁安置房,另有153万余元的征收补偿款。王某之所以选择动迁安置房,是因为他考虑到儿子小王作为大龄青年急需婚房,选的这套动迁安置房是准备给儿子的。王某认为,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自己又是房屋承租人,所以自己一家应该获得征收补偿利益中的大部分。在协商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时,王某只愿意给王女士80万元,虽多次协商,王某始终不让步。2021年初,王某多次联系王女士,要求王女士签字同意小王办理动迁安置房进户手续,遭到王女士拒绝。后王某一纸诉状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


王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房应属于王女士所有。首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王女士和王某二人之间分配。王某、姚某和小王一家三人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从其受配的福利房屋面积看,早已经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姚某和小王因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二人户口再次迁回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故二人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王某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其拥有的承租人身份不影响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王女士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应当予以多分。王女士是房屋实际居住人,房屋征收补偿中的搬迁奖励费等项目应归属王女士所有。故在王女士和王某之间衡量,王女士应当比王某获得较多的份额。结合系争房屋征收利益中只有一套动迁安置房的实际情况,王某他处有房可居,王女士急需用系争房屋的安置解决居住问题,王女士分得动迁安置房屋应当是一个公平合理的结果。


后王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的动迁安置房屋归属于被告王女士所有,其余动迁安置款归属于原告所有。自己精心挑选的安置房最终判给了别人,这是王某根本没有想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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