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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他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分征收补偿利益?

房产动迁|他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分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1.28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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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享受过福利分房,还能分征收补偿利益?


沈先生的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沈先生的弟弟沈某一纸诉状把沈先生告上了法院,虽然沈先生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但通过法院判决仍然分得了征收补偿利益。


沈先生和沈某系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沈先生父亲。系争房屋为老式里弄房,沈先生和沈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3年沈先生婚后在其本人工作单位获得福利分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1988年沈先生的户口从其福利公房迁回系争房屋。1985年沈某和杨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沈。1986年沈某的工作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17.5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沈某一家三口。1988年沈某一家三口户口从其福利房屋处迁回系争房屋。1997年沈先生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沈先生母亲。2007年小沈结婚后,因婆媳矛盾沈某夫妇于2009年搬入系争房屋和老母亲一起居住,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1年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所在的区政府于2021年2月8日对房屋所在地块做出征收决定。同年2月12日,沈先生母亲因病医治无效死亡。4月5日沈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834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沈某认为系争房屋由自己实际居住,且其一家三口虽享受过福利分房,但由于分房面积较小仍属居住困难,并不丧失同住人资格。而沈先生享受过福利分房,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后没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过,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在协商无果后沈某一家把沈先生告上了法院。


沈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在沈先生和沈某之间分配。首先,原告沈某一家三口和沈先生均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沈某一家三口和沈先生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衡量居住困难应当依据当时的住房配售标准而非现在的住房困难标准,沈某当年一家三口所分福利公房使用面积为17.5平方米,当年的住房解困标准是人均4平方米,即便小沈享受独生子女一人算两人的优惠标准,沈某一家按照当年的标准也已经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其次,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属于沈某老母亲的名下。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对公房的征收补偿对象的截止时间是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日,沈先生的母亲于2020年2月12日亡故,房屋所在的区政府对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在之前的2月8日作出的,故沈先生的母亲属于征收安置补偿对象。再次,沈先生母亲亡故后,属于其名下的征收补偿利益构成遗产,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所有。沈某虽然基于和老母亲生前共同居住生活,可以要求适当多分,但是该情节并不能改变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构成遗产的性质,征收补偿利益原则上应参照法定继承分配。


后沈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户口在册人员均非房屋同住人。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参照遗产在沈氏两兄弟之间分配,沈先生获得了400万元,其余434万元由沈某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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