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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被“追回”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房产动迁|被“追回”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9.04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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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回”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宋女士父母的房屋被征收了。征收时宋女士才知道,房屋产权早已过户至其弟弟宋某的名下,动迁补偿款也即将全部被宋某拿走。在协商无果后,宋女士依法提起了诉讼,最终“追回”了属于自己的房屋征收补偿款。


宋女士父母育有一女一子,即宋女士和宋某。1982年父亲的单位分配给了他一套福利公房。1994年,父母亲将上述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一人名下。1997年母亲不幸因病去世。母亲去世后直到2005年的8年间,父亲一直随宋女士生活,生活上全靠宋女士夫妻照顾。2005年10月,宋女士因为工作原因去了国外,直到2009年秋天才回国。宋女士出国期间,把老父亲交给宋某赡养照顾。2012年以后,老父亲因患有帕金森症导致思维不清,生活不能自理。


2018年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在房屋征收第一轮征询过程中,宋女士才知道关于父母房产的惊人消息:2006年10月,系争房屋就过户至宋某名下了。原来是在宋女士出国期间,宋某竭力说服父亲,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宋某一人名下,宋某并没有支付任何房屋价款。宋女士试图找到宋某了解情况,宋某先是躲躲闪闪、避而不见,后干脆和姐姐摊牌,称把系争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是老父亲的真实意思表示,系争房屋现在已经变成自己的了,姐姐已经没有任何份额。后虽经多位亲属从中调解,宋某仍坚决不愿意和宋女士分享征收补偿款,一分钱也不愿意给。宋女士凭自己对父亲的了解,无论如何不相信老父亲把系争房屋赠送给了宋某,对这一结果百思不得其解。


宋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老父亲和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为无效,房屋产权应当恢复至原状态,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按照析产后,在实际产权人之间分配。首先,该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相关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房屋购房款实际并未支付,故系争房屋过户到宋某名下的结果系基于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隐藏的赠与和受赠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实际并无买卖系争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故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为无效合同。其次,系争房屋过户至宋某名下的物权变动应为无效。系争房屋是否基于赠与法律关系而发生所有权的变动,取决于老父亲对系争房屋是否有权处分。系争房屋产权为父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老母亲去世后,系争房屋并没有析产继承,产权虽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但实为老父亲和其他继承人共有的状态,故老父亲对系争房屋无权处分。该处分行为并不产生物权变动之效力。


后宋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将房屋恢复登记为老父亲一人名下所有。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原告宋女士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所支持,在接下来的共有分割诉讼过程中,宋女士拿到了属于自己的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以宋女士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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