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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父子情断不来往,侄子继承房产有依据

房产动迁父子情断不来往,侄子继承房产有依据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3.20第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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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的叔叔老吴遗留的房屋被征收。吴先生凭借遗赠扶养协议欲获得房屋动迁利益,无奈吴先生的儿子吴某不配合,吴先生一纸诉状把吴某告上法庭。


吴先生的叔叔老吴一生育有一子一女,老吴早年丧妻,之后一直未娶。一个人含辛茹苦把子女抚养成人。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儿女都考入了名牌大学,儿子吴某毕业后去了苏州工作,女儿则去了国外留学,定居在澳大利亚。九十年代末,吴某自认为老吴的财物都私下给了女儿,经常和老吴发生争吵,多次迁怒于父亲老吴,直至最终和老吴断绝了往来。2004年,老吴的女儿因病医治无效死于澳大利亚。对此吴某不仅不来上海看望悲伤的父亲,甚至连电话也不打给老吴,父子关系形同陌路。


2005年3月,老吴生了场大病,之后步履蹒跚,行动十分不便,生活全靠侄子吴先生照顾。吴先生对老吴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吴内心对这个侄子十分感激。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老吴主动和侄子谈,决意要把自己的一套房产留给侄子。2013年2月,在当地居委干部参与下,老吴和吴先生签订了书面的《遗嘱抚养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吴先生对老吴养老送终,老吴过世后其拥有的一套房产(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作为遗产留给侄子吴先生一人所有。2015年8月老吴突发脑溢血,从此瘫痪在床,吃喝拉撒全靠吴先生照顾。2017年10月,老吴去世,吴先生为其办理了隆重的葬礼。


2018年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吴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动迁安置房两套。2019年6月,因房产入户的需要,吴先生电话联系吴某要求其配合,吴某以被拆房系父亲的遗产,自己有权继承为由,拒不配合。


吴先生多方打听找到我咨询,我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作为老吴的遗产应当按照遗赠抚养协议由吴先生一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在遗产继承中如果多种继承方式并存,应该首先执行遗赠抚养协议,其次是遗嘱或遗赠,最后才是法定继承。本案吴先生和老吴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吴先生已经完成遗赠抚养协议中的所有义务,因此老吴的遗产按照遗赠抚养协议应该由吴先生一人继承。


后吴先生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案件的走向和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虽然被告吴某法庭上抗辩,说吴先生对老吴没有尽到扶养义务,但在铁的事实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属于原告吴先生所有。案件最终以吴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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