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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重婚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把柄”

婚姻家事|重婚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把柄”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0.8.28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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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是离婚案件的关键“把柄”

在我经办的离婚案件中,大约三分之二的原因是一方出现外遇或婚外情,这些均视为对夫妻感情的背叛,是对方所不能容忍的,有一种极端情况非常少见,那就是重婚,是离婚案件中关键的“把柄”。


上世纪90年代,李女士和丈夫江先生在内地某省份老家登记结婚,2000年以后夫妻二人来上海打拼,生意越做越大,他们却聚少离多,时间一长感情就出了问题。在来上海之前,夫妻二人就生了两个女儿,但最近几年,妻子多次从生意上的伙伴处听到一些风声,说丈夫在沿海某个城市有房有家,长期和一名当地女性生活,并且还育有一个几岁的儿子,据说他们三口还常和生意伙伴一起吃饭,对外以夫妻身份相称。甚至妻子还从老家人那儿听说,丈夫去年还带着私生子回老家办酒席,为孩子举办入族谱仪式。妻子明白,是重男轻女的思想让丈夫走出这一步。


对于目前的婚姻,妻子早已心如死灰,决心委托我们代理她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立案后,法院的传票始终没有人签收,丈夫拒不露面,也不接听法官的电话,导致离婚案件迟迟无法推进。法官表示,鉴于妻子陈述的丈夫婚外情,目前尚未提供证据,法庭即使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开庭以后也会因为夫妻感情破裂证据不足而驳回妻子的诉讼请求,不会判决夫妻离婚。


对于妻子来说,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再继续拖下去也没有任何意义,所以希望我们代理律师能够想办法找到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经过分析讨论,我们认为既然丈夫婚外情的事实如此严重,是不是可以从重婚的角度入手,一旦掌握了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严正要求丈夫积极主动地来解决问题。


目前法律对于重婚有着严格的界定,主要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就被视为重婚。虽然重婚会构成犯罪,但因为重婚案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只有在被害人提出控告的前提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检察机关才能提起公诉。


我们马上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先去江先生老家实地调查走访,的确发现了江先生私生子及其母亲的身份信息,然后又找到了江先生在沿海城市居住的地址,初步掌握了相关基本事实。法官将我们调查到的情况,通过短信方式发给被告江先生,希望其能主动来解决离婚纠纷。至于重婚的事实,取决于李女士是否愿意提起刑事自诉。如果李女士对丈夫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也会准许。收到短信后,江先生马上委托律师和法庭联系。在法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并根据江先生重婚的过错,李女士分得了七成的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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