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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妹妹欲侵占精神病姐姐征收款

房产动迁|妹妹欲侵占精神病姐姐征收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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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欲侵占精神病姐姐征收款

余女士为精神残障人士,眼看着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将要被妹妹余某一家侵占,哥哥余先生代理余女士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保住了余女士应得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余女士、余先生、余某为同胞兄弟姐妹。余女士年近八十岁,因患有精神疾病未婚未育。余氏三兄妹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三兄妹皆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余先生和妹妹余某各自结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出。余某婚后于1984年在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房,为一套使用面积为23.6平方米的公房,房屋受配人为余某和丈夫杨某、儿子小杨。1992年,老母亲因病去世。19975月,老父亲在余某的授意下书写了一份遗嘱,内容有:我百年之后,大女儿余女士由小女儿余某负责照顾,我的这套房屋归余某所有。19976月,余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84月,老父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余女士一人居住,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余某照顾余女士不久便失去了耐心,后来干脆对余女士不管不问了。余先生和余某多次交涉无果,余先生夫妇便把照顾余女士的事情揽了下来。余先生夫妇为了照顾余女士,既出力又出钱,这种情况一直持续了近二十年。


2021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9日,余某作为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余某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4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余某一家三口和余女士共四个人户口。余先生找到余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问题和余女士的照顾问题,余某竟说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系争房屋,且老父亲留有遗嘱,征收补偿款都应该是自己的,只愿意拿出40万元给余先生作为今后照顾余女士的费用。


余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余女士一人所有。首先,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系争房屋是公房,虽然老父亲是承租人,但系争房屋并非个人财产,其本人的遗嘱对系争房屋无权处分。其次,余某、杨某和小杨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余某一家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因三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况且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未有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故三人均无权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余某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册且余某是指定签约代表身份,余某一家和余女士之间存在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结合余某对待余女士的一贯做法和态度,余女士的利益只能依靠余先生来保护。


后余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首先,启动申请法院宣告余女士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余先生为余女士的监护人。然后,余先生作为余女士的监护人代理余女士提起房屋征收共有纠纷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余某一家三口因在上海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法院判决系争房屋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余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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