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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不照顾老母,反要与妹妹均分房屋征收款

房产动迁|不照顾老母,反要与妹妹均分房屋征收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1.1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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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照顾老母,反要与妹妹均分房屋征收款


龚女士的母亲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为了利益,龚女士的两个哥哥把龚女士告上法院,但经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最终归属龚女士一人所有。


龚某、龚某某和龚女士为同胞兄妹。三兄妹的父亲早年亡故,母亲蒋老太一人含辛茹苦把三兄妹养大成人。蒋老太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蒋老太,龚某三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0年龚某婚后在其本人单位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1992年龚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83年龚某某婚后分得一套福利公房,1992年龚某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882月,龚女士婚后搬出系争房屋,19894月协议离婚,离婚后龚女士回到系争房屋居住。龚女士的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未曾有过户口迁移。自19895月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龚女士和蒋老太居住。


2010年蒋老太因病卧床不起,生活全靠龚女士一人照顾,多年来龚某和龚某某兄弟对老母亲不管不问,这让蒋老太十分伤心。20174月,思路清晰的蒋老太留下自述遗嘱,内容有:“……我百年后,我所有的存款和现金均由我的女儿龚女士一人继承;若系争房屋被拆迁,我所分得的房屋动迁款,除去我的实际花费部分,均由我的女儿龚女士一人继承所有……”。


2021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2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发布该地块的征收补偿决定书,428日,蒋老太去世。526日,龚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21万余元。在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时,龚某和龚某某坚持三兄妹平均分割且不肯让步。协商无果后,龚某和龚某某一纸诉状将龚女士告上法院。


龚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于龚女士一人所有。首先,龚女士应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龚女士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户口从未迁出过,在沪他处未享受过公房福利,且长期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其次,龚某和龚某某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龚某和龚某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其二人户口再次迁回系争房屋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应当排除同住人身份,二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再次,蒋老太享有的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作为遗产,按照遗嘱由龚女士继承所有。蒋老太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死亡,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安置人员。蒋老太在征收补偿过程中亡故,其所享有的动迁利益应当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在有证据证明老人留有自书遗嘱的情况下,根据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蒋老太本人应当获得的动迁利益应当按照遗嘱由龚女士一人继承所有。


后龚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龚某和龚某某因享受过福利分房,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蒋老太应当获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应作为遗产处理。被告龚女士有权按照遗嘱予以继承,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龚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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