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226-3210

房产动迁|亲生子欲多分征收款,被老父告上法院

房产动迁|亲生子欲多分征收款,被老父告上法院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3.314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3-03-03/14/156665.html

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征收动迁)公众号:

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亲生子欲多分征收款,被老父告上法院

钱先生家公房征收了。钱某作为该公房承租人和居住人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因协议分割征收补偿款不成,钱先生无奈把钱某告上法院。虽然钱某是承租人和房屋实际居住人,但法院判决显示,钱某最终只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三分之一。

钱先生和钱某为父子关系。钱先生已经八十四岁高龄,其父母在上海某城区留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钱先生的父亲。上世纪八十年代初,钱先生父母和钱先生夫妇、钱先生儿子钱某一家三代人挤住在系争房屋内。1983年钱先生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钱先生。198410月钱某结婚时,其单位为钱某夫妇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分配房后钱某夫妇搬出系争房屋,户籍迁出。1987年钱先生母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钱先生夫妇居住。1992年钱某户籍从其福利公房迁入系争房屋。2004年钱某在本市他处购买一处商品房,以改善父母居住条件为由,让钱先生夫妇搬至自己的商品房住。2007年钱某说服父母,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2010年后,钱某和钱先生夫妇的关系逐渐疏远,直至后来对钱先生夫妇不管不问。2015年钱先生妻子病逝。2017年闻听系争房屋有动迁消息后,钱某夫妇搬入系争房屋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1年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21日,钱某作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603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钱先生和钱某两个人的户口,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钱某认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且其在房屋征收时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认为征收补偿利益中与居住有关的奖励费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其余部分应由其和父亲均分,钱某坚持获得340万元。钱先生不同意钱某的要求。

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钱先生父子二人之间分配。钱先生年老体弱,其作为房屋同住人,符合可以适当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形。钱某虽为承租人和房屋实际居住人,但应当予以少分。首先,钱先生年老体弱,收入微薄,需要依赖系争房屋解决居住问题。按照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利益分割的相关解释规定,承租人和同住人在分配比例上,原则上人均一份、均等分割,但是特殊情形的可以予以多分,其中,年老体弱,获得的动迁款不足以解决居住问题的,可以适当多分,钱先生符合适当多分的情形。其次,钱某应予以少分。钱某虽为房屋承租人,但其享受过福利分房,且本市他处有房可居,住房条件良好。钱某承租人资格的取得是钱先生让渡的结果,若非钱先生让渡承租人资格给钱某,钱某就会因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钱某的居住也是钱先生让渡结果,该居住行为不能成为其多分的法定理由。

后钱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经过审理后认为,钱先生符合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形,法庭综合考虑多方因素,最终判决原告钱先生获得征收补偿款400万元,其余203万归属被告钱某所有。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1303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