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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签完家庭协议后,弟弟反悔了

房产动迁|签完家庭协议后,弟弟反悔了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3.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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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签完家庭协议后,弟弟反悔了

郝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关于该房居住和动迁利益分配,郝先生和弟弟郝某曾签订家庭内部协议。二人在协议效力和动迁利益分配上产生纠纷,郝某一家把郝先生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认定家庭协议有效,郝某一家没有实现其诉讼目的。

郝先生和郝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原为郝母,上世纪九十年代末郝父郝母先后去世。1982年郝先生婚后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福利分房时,郝先生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其福利房屋内。1984年郝某和梅某结婚,生有一子小郝。梅某和小郝户口原登记在梅某父亲承租的房屋内,郝某婚后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梅某父亲承租房,郝某夫妇婚后一直在郝某父母处住,直到19998月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出。19978月,郝先生和郝某的户口同时从他处迁入系争房屋。20002月,郝先生和郝某经协商就系争房屋签订家庭协议,主要内容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郝先生,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属于郝先生和郝某两人,若房屋被动迁,动迁利益由郝先生和郝某二人均等分割”。20015月,小郝因需在市区上学,户口迁入系争房屋,梅某户口也一起迁入。200610月,郝某一家三口入住系争房屋,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12日,郝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645万余元。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郝某认为其一家三口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因此其一家三口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家庭协议没有梅某和小郝的签字,损害了其二人的利益,应当被认定为无效。郝某一家坚持要求分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份额。

郝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兄弟俩所签家庭内部协议合法有效,征收补偿款应按协议约定由兄弟俩均分。首先,家庭协议合法有效。上海市高院关于此类问题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协议签订时,系争房屋只有郝先生和郝某两人户籍在册,不存在协议侵犯他人利益的问题。其次,在协议有效的前提下,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依据协议分割,不能再适用同住人标准对在册户籍人员逐一认定。梅某和小郝的户口是在家庭协议签订后迁入系争房屋,其户口迁入纯属郝先生提供帮助性质。梅某和小郝在他处有房居住的情况下,无须通过系争房屋来解决居住问题。且从房屋来源看,梅某和小郝和系争房屋来源无关,对系争房屋无任何贡献,因此在家庭协议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二人无权再以房屋同住人身份享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郝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预测。法院审理认定家庭协议合法有效,房屋征收补偿款应按协议约定处理,判决郝先生和郝某二人均分房屋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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