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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妹妹是房屋原始受配人,为何拿不到征收款

房产动迁|妹妹是房屋原始受配人,为何拿不到征收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4.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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妹妹是房屋原始受配人,为何拿不到征收款

钱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妹妹钱某为房屋原始受配人且动迁时住在该房屋内,因协商分割征收补偿利益不成,钱女士无奈把钱某告上了法院,法院判决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归属钱女士一人所有。


钱女士和钱某为同胞姐妹。两人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钱女士姐妹均在老公房出生长大。1969年钱女士到安徽农村插队落户,后在安徽结婚生子。1980年钱父的单位为其套配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受配人为钱父钱母和钱某三人,三人的户口随之迁入系争房屋。1981年钱某和王先生结婚,婚后搬出系争房屋,但户口一直留在系争房屋。1984年王先生家公房被拆迁,钱某户口不在王先生家房屋内,但当时作为引进人员享受了拆迁安置。拆迁安置协议显示,公房被拆迁时,王先生一家选择货币安置。在安置人员名单一栏,钱某的名字赫然在列。1992年钱女士的户口按政策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1992年至2000年期间,钱女士一直住在系争房屋照顾父母。父母去世后,钱女士于20022月开始主要住在苏州照顾孙子。2003年,钱某多次找到钱女士,要求将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自己,遭拒。2005年闻听系争房屋有可能被拆迁,钱某夫妻强行入住系争房屋,再不肯搬走。2016年钱女士夫妇定居上海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20211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钱女士和钱某二人的户口。同年1226日,钱某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97万余元。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钱某居然要求多分征收补偿款。其认为,她是系争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对系争房屋有贡献,自己的户口自房屋受配开始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从未迁出。其夫家的公房拆迁时自己的户口不在被拆房屋内,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其夫妻俩长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与居住有关的奖励费应专属于自己享有。虽经多次协商,钱某始终不肯让步。


钱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钱某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钱女士一人所有。首先,钱某虽为房屋原始受配人,但钱某享受过公房拆迁福利。钱某的户口虽自房屋受配后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但钱某在本市他处公房动迁时,确实作为引进人员享受过拆迁安置,其已享受过公房拆迁福利,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形,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司法实践中房屋原始受配人未必一定有权分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其次,获得与实际居住有关的奖励费用的前提是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钱某虽在房屋被征收前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但因其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条件,当然无权获得居住利益。


后钱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审理后认为,钱某虽为房屋原始受配人和房屋实际居住人,但其享受过公房拆迁福利,不符合同住人条件,遂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原告钱女士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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