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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她未实际居住,为何仍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房产动迁|她未实际居住,为何仍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4.2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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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未实际居住,为何仍获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梅女士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梅女士无奈把梅某和胡某告上法院。梅女士为房屋原始受配人,虽其从未在该房居住,但法院判决结果显示,梅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

梅女士和梅某、梅某某为同胞三姐妹,胡某为梅某某之子。三姐妹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梅父。系争房屋是1975年由石门一路公房套配而来。套配获得系争房屋时,父母和梅女士三姐妹的户口同时迁入系争房屋。1974年梅女士和杨先生结婚,生有一子小杨,梅女士婚后即入住杨家。1981年杨先生父母的产权房被拆迁,杨先生和小杨作为被安置人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公房。1994年杨先生将该动迁安置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一人名下。梅女士的户口自1975年起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处,从未迁出。1978年梅某和刘某结婚,1983年刘某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刘某夫妇。19987月梅某将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91月,梅某和刘某离婚,19992月至2005年底梅某在系争房屋居住,之后梅某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1984年梅某某和胡先生结婚,生有一子胡某,胡某的户口于20062月迁入系争房屋。20063月至2015年期间,系争房屋由胡某一人实际居住。2016年以后系争房屋被空置,直至征收。

2021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房屋登记有梅女士和梅某、胡某三个人的户口。同年916日,胡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21万元。协商补偿款分配时,梅某和胡某均不认可梅女士的同住人身份,认为梅女士虽户口在册,但梅女士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属空挂户口。梅某和胡某不愿给梅女士任何份额,协商分配陷入僵局。

梅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梅女士和胡某之间分配,梅女士还可以多分。首先,梅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硬性要求,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其次,梅女士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且具备适当多分的条件。梅女士虽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其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且其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其并不丧失房屋同住人身份,考虑系争房屋的来源和户口在册人员和原承租人的代际关系,梅女士还可适当多分。再次,胡某应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胡某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曾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多年,他处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鉴于系争房屋在征收时无人居住,按系争房屋来源及户籍在册人员和原承租人的代际关系,相较梅女士,考虑胡某可少分。

后梅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梅某和胡某告上法院。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认为,梅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由梅女士和胡某获得,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及同住人和原承租人的关联程度,判决梅女士获300万元,其余210万余元归胡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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