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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大哥精神残障,弟弟欲吞大部分征收补偿款

房产动迁|大哥精神残障,弟弟欲吞大部分征收补偿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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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大哥精神残障,弟弟欲吞大部分征收补偿款

赵先生为精神残障人士,其住的房屋被征收。在征收补偿款被赵某侵吞的情况下,赵先生的妹妹赵女士代理赵先生通过诉讼维权,保住了赵先生应得的房屋动迁利益。


赵先生、赵某、赵女士为同胞三兄妹。他们的父母在上海留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原承租人为赵父,赵先生三兄妹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赵先生有智力残疾,未婚未育。1981年赵某和杨女士结婚,生有一子小赵。1983年赵某的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31.2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赵某一家三口。1988年赵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84年赵女士结婚后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夫家。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赵家父母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赵某一家和赵先生居住。2002年赵某将赵先生送至精神病院,2003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赵某。2005年后,为了赵先生医疗费用承担问题,赵某和赵女士产生矛盾,赵女士无奈承担了赵先生大部分医疗费。


2021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2日,赵某作为该户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化安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42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赵先生和赵某一家共4个人的户口。赵女士找到赵某协商赵先生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赵某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大部分应当属于自己一家三口所有,他认为自己是房屋承租人,其一家三口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长期居住,是公房同住人,而赵先生长期不居住在系争房屋。赵某愿意留下四分之一的动迁款用于赵先生今后养老所用,但只字不提眼下赵先生的医疗费承担问题,其做法让赵女士气愤又无奈。


赵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在赵先生和赵某之间分配,且赵先生应当多分。首先,赵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杨女士和小赵当然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赵某擅自变更承租人为自己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赵先生的利益,但是鉴于承租人变更发生在多年前,且目前房屋已处于被征收的事实,赵某的承租人地位已很难撼动。其次,赵先生具有多分征收补偿款的法定事实理由,应当予以多分。赵先生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其本人为残障人士,需要系争房屋的征收来保障居住利益,根据上海高院关于公房动迁补偿利益分割的具体意见,赵先生属于需要照顾,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的情形。反观赵某,其虽为房屋承租人,但其在本市他处曾享受过福利分房,若非其擅自变更承租人,其本人仅作为户籍在册人员是无法被认定为同住人的,故对于征收补偿利益其应予以少分。再次,鉴于赵女士为非户籍在册人员,若要代理赵先生维权,应当首先启动宣告赵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之后再以监护人身份代理赵先生提起共有纠纷诉讼。


后赵女士以赵先生名义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历经曲折,案件走向和最终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赵先生一人获得500万元征收补偿款,这笔钱已足够保障赵先生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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