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动迁|征收补偿利益是否构成母亲的遗产?
房产动迁|征收补偿利益是否构成母亲的遗产?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5.12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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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利益是否构成母亲的遗产?
张女士母亲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张某因户籍登记在该房且实际居住,故要求绝大部分征收补偿款归自己。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款不成,张女士把张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张女士和张某之间均等分割。
张女士和张某为同胞姐弟。他们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老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张女士和张某均在此出生长大。上世纪80年代初,张女士婚后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夫家。1984年张某和杨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张。1986年张某单位为其分配了一套使用面积为28.6平方米的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张某一家三口,分房时其一家三口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其福利房屋内。张女士父亲1988年去世,2003年张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由老母亲和张某夫妇居住,直至房屋被征收。
2021年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前系争房屋登记有老母亲和张某二人的户口。2021年9月14日,系争房屋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发布对该地块的征收决定书,同年9月24日,老母亲去世。老母亲卧病两年期间,由张女士和张某两人轮流护理照顾。2021年10月16日,张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721万余元。张女士找到张某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遭张某拒绝。张某认为,母亲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前已死亡,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只有自己一人的户口登记在册,且其夫妻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当全部归属于自己所有。张某自述考虑亲情愿拿出50万元给张女士,之后再不肯让步。该户始终不能就动迁利益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张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张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征收补偿利益构成老母亲的遗产,应当在张女士和张某二人之间均等分割。首先,老母亲虽在征收补偿期间死亡,但老母亲在死亡前有权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征收补偿决定在前,老母亲死亡在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老母亲有权享受征收补偿利益。在老母亲死亡后,归属于其名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处理,张女士和张某为老母亲的法定继承人,在老母亲未留遗嘱的情况下,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参照继承在张女士和张某之间均分。其次,张某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张某不能基于房屋同住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张某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符合公房同住人认定中“他处无房”的硬性要求,即便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也不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当然无权以房屋同住人身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后张女士委托我们起诉维权,把张某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认定张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张某无权以房屋同住人身份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构成张女士母亲的遗产,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张女士和被告张某之间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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