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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弟弟能推翻已履行过的家庭协议吗?

房产动迁|弟弟能推翻已履行过的家庭协议吗?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6.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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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3-06-30/15/164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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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能推翻已履行过的家庭协议吗?

陈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陈某夫妇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陈某夫妇把陈先生告上法院。最终法院认定陈先生和陈某之间签订的家庭协议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陈先生一人所有。

 

陈先生和陈某为同胞兄弟。陈父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系争房屋承租人为陈父。陈先生和陈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69年陈先生去了安徽,后在安徽娶妻生子。1982年陈某和王女士结婚,婚后陈某夫妇和和陈先生父母一同住在系争房屋。后因婆媳矛盾,陈先生父母和陈先生、陈某协商,于19886月达成书面的家庭协议。协议明确约定:陈先生父亲出资6万元,陈先生出资8万元,以用于在本市购买房屋解决陈某夫妇的居住问题。协议约定:系争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属于陈先生父母和陈先生所有,若陈先生父母亡故后,系争房屋使用权归属于陈先生所有;若今后房屋被拆迁,所有的动迁利益均归属于陈先生一人所有,陈某夫妇放弃一切动迁利益。陈先生和陈先生父母、陈某夫妇都在家庭协议上签名确认。陈某夫妇拿到14万元购房款后即搬出系争房屋,但始终不肯依约定把户口迁出。1993年陈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陈先生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陈先生一家三口居住。2008年陈先生一家在本市购买商品房后搬出系争房屋。2011年初,闻听系争房屋有可能要被动迁的消息后,陈某夫妇强行入住系争房屋,直至系争房屋被征收。

 

20222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16日,陈先生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731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陈先生和陈某夫妇共三人的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陈某对之前的家庭协议矢口否认。陈某认为,自己一方有两个人的户籍在册,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长期实际居住在系争房屋,应分得三分之二征收补偿款。虽然陈先生愿意适当与陈某分享征收补偿利益,但陈某坚持己方至少获得400万元。协商不成后,陈某夫妇把陈先生告上了法院。

 

陈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当年陈某拿到14万元款项后已丧失了对系争房屋的居住权,且经过协商已达成家庭协议,家庭协议的约定具体而明确。在有家庭协议的前提下,本案不适合逐一进行同住人认定,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就相关利害关系人与承租人就居住问题和拆迁安置达成一致,针对一方反悔时的处理,该解答的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陈某无权推翻已经履行过的家庭协议。

 

后陈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与预测,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家庭协议合法有效,陈某夫妇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陈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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