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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私房产权人享受过拆迁安置还能获征收利益吗?

房产动迁|私房产权人享受过拆迁安置还能获征收利益吗?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7.1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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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3-07-14/14/1650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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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产权人享受过拆迁安置还能获征收利益吗?

顾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顾某把顾先生告上法院。顾某以为房屋征收利益全归自己,但法院生效判决结果显示,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顾先生所有,顾某分文未得。

 

顾先生和顾某为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原承租人为顾父。1978年顾先生和杨女士结婚,1979年顾先生夫妇在沪购买了一套私房,产权人登记为顾先生。19845月,顾先生名下私房被拆迁,顾先生夫妇作为房屋产权人获得14万元动迁安置款。19852月,顾先生和杨女士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在系争房屋居住。1998年顾先生父母先后去世,2000年杨女士意外身亡,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顾先生一人居住,直到系争房屋被征收。1981年顾某和罗女士结婚,生有一女小顾。罗女士婚后将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顾的户口在系争房屋报出生。19872月,罗女士和小顾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至本市罗女士父亲承租的老公房。19883月,罗女士父亲的老公房被拆迁,罗女士家庭获得了一套动迁安置房屋。1990年罗女士和小顾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

 

2022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21日,顾先生和顾某作为系争房屋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70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顾先生和顾某一家三口共计4人的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顾某认为,顾先生虽住在系争房屋,但其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顾某认为虽然其妻女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利益,但是自己的户口从报出生起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内,自己本人未享受过拆迁安置,当然是系争房屋同住人,顾某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自己一人所有。虽经多次协商,顾某一直坚持己见。协商无果后,顾某一家三口把顾先生告上法院。

 

顾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顾先生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顾先生因为实际居住系争房屋还可多分征收补偿利益。顾先生虽享受过房屋拆迁安置,但顾先生作为私房产权人,私房被拆迁时理应享受拆迁安置,这种安置利益是私房利益的转化和延伸,不具有国家福利性质,因此顾先生不属于享受过动迁福利。顾先生户口末次迁入系争房屋后一直在系争房屋居住,应当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根据顾某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从未迁出的情况,顾某在他处享受拆迁安置的可能性不大,顾某极有可能也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但这需要通过调查核实。

 

后顾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诉讼中,我们持法院调查令调查到的结果令顾先生喜出望外,原来1988年罗女士父亲的老公房被拆迁时,顾某的户口虽不在该房屋内,但顾某也作为引进的被安置人员享受了公房拆迁安置。鉴于此,我方在法庭上要求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被告一人所有。法院最终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被告顾先生一人所有。这是一个原被告双方事前都未预料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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