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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弟弟认定家庭协议无效,欲独吞征收款

房产动迁|弟弟认定家庭协议无效,欲独吞征收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7.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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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弟弟认定家庭协议无效,欲独吞征收款

代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代女士户口不在该公房,但通过诉讼,代女士获得了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代女士和代某为同胞姐弟。两人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代父。代女士姐弟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1981年代女士婚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住夫家,户口随之迁出。1983年代某婚后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1988年代某将自己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上世纪90年代末,代家父母先后去世。2003年,在代女士一再要求下,代某和代女士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主要内容有:代女士户口暂不迁入系争房屋;无论户口是否登记在系争房屋,姐弟俩对系争房屋均享有居住权;若系争房屋将来被出售,所得房屋价款由姐弟俩均分;若系争房屋被拆迁,所有动迁安置补偿利益均由姐弟俩平分。姐弟俩均在家庭协议上签字确认。2007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代某。

 

20224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只登记有代某一人户口。同年526日,代某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房屋征收安置补偿款共计738万余元。代女士找到代某协商分配问题,遭拒。代某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房,代女士户口不在系争房屋,没有同住人资格,也非协议书主体,所签协议无效。代某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承租人,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自己一人所有。

 

代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家庭协议合法有效,代女士获得征收补偿款有法律依据。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虽征收时系争房屋只登记有代某一人户口且代某为承租人,代女士户口并不在系争房屋也无法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但本案特殊情况在于,双方之前已达成征收补偿款分割的家庭协议。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代女士户籍不在系争房屋,但系争房屋确为代女士父母所遗留,且代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其一人独享该房利益有失公允。代女士当然有资格作为家庭协议签署的主体,且该协议的约定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协议双方已产生法律约束力,代某无权否认协议效力。

 

后代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代女士把代某告上法院,要求按家庭协议分得征收补偿款。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虽代某及其代理人在法庭上一再强调代女士户口不在册非同住人,强调家庭协议无效,但均遭我方用上述观点强力反驳。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家庭协议合法有效,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按照家庭协议的约定在原被告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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