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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手握遗嘱,弟弟要独占征收款

房产动迁|手握遗嘱,弟弟要独占征收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8.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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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手握遗嘱,弟弟要独占征收款

汪女士父亲留下的私房被征收了。其弟汪某以父亲写有遗嘱为由欲独占房屋征收补偿款,汪女士依法提起诉讼,最终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房屋征收补偿款参照法定继承处理。

 

汪女士和汪某系同胞姐弟,母亲早年亡故,父亲一人含辛茹苦把姐弟俩抚养大。上世纪80年代初,姐弟二人先后成家。19843月,汪女士在其本人单位分配到一套福利公房,1994年汪女士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父亲名下原有两套产权房,20016月父亲将自己的一套产权房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过户至汪某名下。汪女士对此没有计较。20043月,父亲卧床不起,汪某夫妇对老父亲竟然不管不问,父亲的生活起居全靠汪女士一人照顾。每次提起汪某,父亲总是伤心不已。20107月老父亲去世之后,其名下另一套产权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被汪某出租,租金一直由汪某收取。

 

20219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1018日,汪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28万余元。汪女士找到汪某商谈动迁款分割事宜,竟遭拒。汪某手握父亲的遗嘱,信誓旦旦地说,父亲生前在遗嘱中已经把系争房屋作为遗产留给自己一人,姐姐汪女士无权继承房屋动迁利益,且汪女士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也不可能再重复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汪女士无论如何不相信这份遗嘱,但又百思不得其解。

 

汪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在姐弟二人之间分配。首先,汪父的这份遗嘱的内容和日期均系打印字体,非其本人亲笔书写,汪父只是在打印遗嘱上签了名,遗嘱上并无其他见证人签名。该份打印遗嘱从形式上看属于代书遗嘱性质,民法典第1136条明文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因此,即便这份遗嘱上汪父的签名是真实的,该遗嘱由于欠缺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也会被认定为无效。其次,系争房屋系私房,本案并非公房征收引起的纠纷,私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一般归属于房屋产权人,除非房屋有实际居住人且该房屋居住人应当享有安置利益。本案系争房屋征收前虽然由汪某实际控制,但汪某在本市他处有住房,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不属于征收房屋的被安置对象。因此无论汪女士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均不影响对系争房屋征收利益的法定继承。最后,由于汪女士对父亲生前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还可以要求适当多分遗产。因为继承法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后汪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征收补偿利益。本案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被告汪某提交的遗嘱证据最终被法庭确认无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割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件以原告汪女士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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