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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手握保证书,弟弟欲独占征收补偿款

房产动迁|手握保证书,弟弟欲独占征收补偿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09.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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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手握保证书,弟弟欲独占征收补偿款

邱女士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邱女士一家和弟弟邱某一家的户籍均登记在被征收房。因征收补偿款的分割问题,两家发生矛盾,邱女士无奈把弟弟告上了法院,最终大获全胜。

 

邱女士和邱某为同胞姐弟。上世纪60年代末,邱女士去了安徽,在安徽安家,1971年生有一子小李。邱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1988年小李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由于该房面积狭小,加上邱某的阻碍,小李落户上海后,一直在系争房屋附近租房居住。1993年邱父去世,后邱母患病生活不能自理。19972月,邱女士在安徽退休后回沪,住在系争房屋照顾老母亲。但由于邱某阻碍,邱女士的户口一直不能迁回上海。2001年,经多方交涉,邱女士夫妇的户籍终于迁到系争房屋。户籍迁入前,邱女士夫妇被迫在邱某起草的保证书上签名,保证书主要内容有“保证户籍迁入后,若遇房屋动迁,除了法定利益外,决不损害邱某一家人的利益”等字样。2005年,邱某在老母亲去世后把邱女士夫妇赶出了系争房屋,将系争房屋出租,邱女士夫妇只好在外租房居住。邱女士听说过邱某一家在上世纪80年代初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具体情况不详。

 

2022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516日,邱某作为该户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各类征收补偿款共计678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有邱女士和邱某两家共计六人户口在册。邱女士在和邱某协商动迁款分配时遭拒。邱某认为小李未在系争房屋居住过,邱女士夫妇写有书面放弃承诺,所以邱女士一家三口均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经多次协商,邱某最终只愿给邱女士一家50万元。

 

邱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邱女士一家三口均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首先,小李是按照知青子女回沪政策,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虽未实际居住,但究其原因是系争房屋居住困难和家庭矛盾所致,该情形并不影响其公房同住人地位认定。其次,邱女士夫妇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稳定居住一年以上,虽二人出具了书面承诺,但从承诺书的内容看,该承诺书并未体现邱女士夫妇放弃系争房屋居住利益和动迁利益的意思表示,视为协议约定不明。邱女士夫妇在系争房屋征收补偿中的应得利益也并非以损害邱某一家的利益为前提,因为邱某一家是否在系争房屋享有征收补偿利益待定。最后,邱某一家是否能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要以在案证据为依据。

 

后邱女士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诉讼维权,起诉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诉讼过程中,我律师团队经过艰苦的调查取证,终于查到了被告的福利分房证据。早在1982年,邱某一家三口就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分配。最终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三原告所有,原告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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