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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做好人反而被赖上“房客”向房东索要动迁补偿

房产动迁|做好人反而被赖上“房客”向房东索要动迁补偿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19.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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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反而被赖上“房客”向房东索要动迁补偿

因禁不住岳母请求,黄先生好心将妻子的一位亲戚户口迁入自家一套房产,还让他们一家免费居住20多年。房产动迁,这家人竟向黄先生索要动迁补偿并将他起诉至法院。黄先生无奈找到我求助。

 

黄先生夫妻在上海有一套公有住房,他是承租人,该房因1990年妻子父母他处老公房增配而取得,原始受配人为黄先生夫妻,后夫妻俩买了新房就搬了出去。黄先生的岳母有一侄女唐某,当时未成年,系外地知青子女回沪。1994年,为唐某就近上学,岳母说服黄先生夫妻,让他们答应把唐某的户口迁入上述公房,还给黄某夫妻写了一份承诺书,保证唐某一旦完成学业户口立即迁走,如果该房屋遇到动迁,唐某及父母对此不提无理要求。黄先生碍于情面,就答应把唐某的户口迁入了涉案房屋,并无偿提供房屋让唐某和其父母居住。没想到唐某学业完成直至结婚成家后,拒不迁出户口,唐某的父母也一直住在涉案房屋内不走。

 

20163月,上述房屋所在地段被纳入旧城改造项目,黄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拆迁单位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安置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480余万元。唐某及其父母找到黄先生夫妻协商动迁利益分配问题时遭拒。后唐某起诉黄先生夫妻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动迁款。

 

黄先生夫妻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在了解具体案情后,我给他们分析梳理本案,认为本案唐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从涉案房屋来源看,黄先生夫妻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原告是后来户口迁入,其对涉案房屋的取得无任何贡献。其次,原告并非知青子女回沪直接落户,是户口本市他处迁入,系非政策性落户。再次,原告和被告系非亲属关系,双方不存在抚养、赡养关系,换言之被告没有向原告提供户口迁入、提供住房等的法定义务,被告向原告所提供的条件和便利纯属帮助性质。另外,原告户口迁入时,其父母作为监护人已向被告出具书面承诺,承诺原告一旦完成学业户口即迁出,且不对动迁提无理要求,但原告方背弃承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况且现涉案房屋的征收补偿是针对房屋本身的补偿,原告户口虽在册,其取得动迁利益无法律和政策依据。

 

后黄先生夫妻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法庭上我方力陈原告不能取得征收补偿利益的诸多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虽然原告及其代理人竭力说明原告的户口和居住情况以图证明原告是公房同住人,但是案件的结果和走向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一审判决认定原告并非涉案公房同住人,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请求,其二审上诉也被法院予以驳回。案件最终以我方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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