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226-3210

婚姻家事|(转载)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

婚姻家事|(转载)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

本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22803

点击查看原文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2-02/08/content_213600.htm?div=-1

同时欢迎关注本律所(婚姻家事)公众号: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成年子女并不当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

子女出生即与父母共同生活,是否必然享有父母房屋的居住权?小杨认为,基于事实和法律规定,作为家庭成员理应享有居住的权利,故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其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居住权。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小杨的诉讼请求,小杨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杨是家中独子,出生后便一直跟随老杨夫妇共同生活。小杨成年后,老杨夫妇的房屋被征收,置换楼房三套。三套楼房交付后,老杨夫妇出售一套,房款用于偿还小杨赌债;出租一套;三人共同居住一套。后因产生家庭矛盾,老杨夫妇将小杨赶出家门,不再允许其在二人的房屋内居住。

 

小杨认为,自己出生即与父母在一起生活,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共同居住关系,从而对父母的房屋享有合法的居住权。

 

一审法院认为,小杨虽为老杨夫妇之子,但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应当为了自身及家庭的美好生活自力更生,而非依靠父母生活。老杨夫妇作为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亦没有为小杨提供住所的义务。小杨虽无自有住房,但可选择租房等其他居住方式;虽自出生即与父母共同居住,但此事实并不能导致其对父母的房屋必然产生居住权,故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小杨不服,提出上诉。

 

唐山中院认为,本案中,拆迁之前的房屋属于老杨夫妇的夫妻共同财产,置换后仍然是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二人如何依法分配使用涉案房屋应由二人决定,其他人无权干涉。虽然小杨自出生即与老杨夫妇共同生活,但并不因此就当然享有涉案房屋的居住权,而是基于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和基于亲情的同意。现老杨夫妇对小杨的抚养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老杨夫妇也不同意小杨在涉案房屋继续居住,加之小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丧失了独立生活能力,亦不能证明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经过登记的居住权,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302-1303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