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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好心借房给同学住,遇征收竟被索要征收款350万元

房产动迁|好心借房给同学住,遇征收竟被索要征收款350万元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3.1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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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3-12-08/15/1747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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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好心借房给同学住,遇征收竟被索要征收款350万元

汤女士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汤女士的户口登记在该房且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汤女士未享受过公房福利。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汤女士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但是结果却是汤女士一无所获。

 

王女士和汤女士为同学关系。1985年两人在上海某大学毕业后都留沪工作。1986年汤女士和杨某结婚,婚后买了商品房,1993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时汤女士放弃了房产份额。后杨某多次要求汤女士将户口迁出上述商品房,但汤女士的户口因他处无房一直未迁出。19952月,王女士自筹资金9万元在上海买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王女士成为系争房屋承租人。同年6月汤女士找到王女士,要求对方提供帮助,将自己的户口暂时迁入系争房屋,王女士考虑同窗情谊便将汤女士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1997年后王女士先后在沪买下多套住宅。2001年汤女士辞职后创业,后因经营不善陷入债务危机,导致居无定所。2003年王女士将系争房屋腾出,无偿让汤女士居住。2008年汤女士未经王女士允许,擅自将系争房屋装修,准备长期居住。王女士找其交涉,汤女士竟称自己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享有房屋居住权。之后便一直住在系争房屋内,至房屋被征收。

 

2022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19日,王女士作为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02万余元。汤女士认为自己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自己实际居住多年且从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有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还称自己为房屋实际居住人,居住搬迁有关的奖励费应该属于自己。协商分配不成,汤女士竟把王女士告上了法院,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350万元。

 

王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虽然在形式上汤女士符合同住人认定的三个条件,但她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她属于公房同住人认定的例外情形。首先,系争房屋的来源和汤女士无关,汤女士户口迁入和居住纯属他人帮助性质。汤女士和王女士无任何亲属关系,汤女士户口迁入纯属王女士出于同学情谊为其提供帮助性质,居住系争房屋当然为借住他人房屋的性质,汤女士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居住权,汤女士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且他处无房的事实不能改变他人提供住房帮助的性质,王女士没有为汤女士提供房屋居住的法定义务。其次,系争房屋为王女士出资购买的公房。上海市高级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文规定:“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属于出资人王女士所有。

 

王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告汤女士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款,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归属于被告王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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