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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享受过福利分房,竟也获得了动迁利益

房产动迁|享受过福利分房,竟也获得了动迁利益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3.2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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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享受过福利分房,竟也获得了动迁利益

众所周知,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人不能再获得公房动迁利益,但汤女士是个例外。她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享受过公房福利的她竟然获得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1983年汤女士和王先生结婚,次年生下一女小王。1990年汤女士在其单位分得一套两居室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1994年该房被拆迁,汤女士一家获得了一套三室一厅的动迁安置房。19952月,汤女士花了9.8万元另购了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购房时汤女士和公房出售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房款付清后,卖方配合汤女士办理了公房承租手续,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先生。1996年因女儿出国需要,汤女士将动迁安置房卖了。之后汤女士夫妇搬入系争房屋居住。19985月,王先生的妹妹王女士找到王先生夫妇,说女儿葛某已经六岁,为了孩子能到教育资源更好的学校上学,想把户口迁入系争房屋,要求王先生夫妇提供帮助,且承诺一旦孩子完成学业后户口会尽快迁出。王先生夫妇爽快答应了。19986月,葛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但之后王女士和葛某违背承诺拒不迁出户口,葛某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后户口仍留在系争房屋。2013年王先生病故,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未变更,房屋由汤女士一人居住,直至被征收。

 

20226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728日,汤女士作为户籍在册的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627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汤女士和葛某两个人的户口。葛某和王女士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葛某提出,汤女士享受过福利分房,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自己考虑亲情愿意让步,但对于动迁款自己肯定要拿大头,汤女士只能拿小头。在遭到汤女士拒绝后,葛某把汤女士告上了法院。

 

汤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葛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参与征收补偿款分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被告汤女士一人所有。首先,葛某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葛某户口迁入纯属于他人提供帮助性质,且葛某自户口迁入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户籍迁入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的规定。其次,系争房屋系汤女士从市场上购买所得,动迁利益应归属汤女士所有。系争房屋形式上虽为公房,但实际上为汤女士所购买的个人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这类房屋的动迁利益的分配是按照私房来处理的,明文规定:“通过市场买卖取得的使用权公有居住房屋被拆迁后,所得到的货币补偿款,一般应归出资人所有。”因此,汤女士虽然享受过福利分房,但并不丧失获得系争房屋动迁利益的权利。

 

后汤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预测,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归被告汤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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