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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离婚时公房动迁款归谁所有?

房产动迁|离婚时公房动迁款归谁所有?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6.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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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4-06-21/15/1870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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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动迁款归谁所有?

赵女士和杨某诉讼离婚时,赵女士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杨某认为动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均分赵女士名下的动迁款,法院审理后判决房屋动迁款归属于赵女士所有。

 

赵女士和杨某经人介绍相识,20192月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均系再婚,再婚时均有各自的子女,子女均已结婚成家,且均支持二人再婚。婚后赵女士夫妇居住在杨某拥有的产权房内。赵女士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房屋承租人为赵女士,系争房屋为赵女士再婚前所承租。和杨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争房屋被赵女士对外出租。20203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419日,赵女士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赵女士选择货币安置,获得了351万元征收补偿款,20208月赵女士拿到了这笔款项。

 

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赵女士发现杨某好吃懒做,且有赌博恶习,对家庭毫无责任心。赵女士善良温柔、勤劳忍让,一切家务活均自己承担,杨某不仅不帮忙做家务,还动不动对赵女士爆粗口。杨某的养老金每月八千余元,但每一个月只给赵女士500元生活费,赵女士还得外出打工补贴家用。杨某从不向赵女士透露自己的收入和开销情况,经常一个人在外吃喝玩乐、潇洒快活,回到家就对赵女士指责和谩骂,赵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夫妻感情逐渐破裂。20209月,赵女士提出离婚。杨某称离婚的前提是赵女士要分给他房屋征收补偿款的一半,否则不同意协议离婚。原来杨某经咨询他人得知,赵女士拥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杨某有权分割。不清楚离婚是否应该把自己的动迁款分给杨某,赵女士心里犯了嘀咕。202010月初,赵女士从杨某房屋内搬出,至此二人分居。

 

20232月,赵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案情,认为赵女士和杨某分居已超过二年,符合认定感情破裂而判决离婚的条件。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认定为婚前财产,属于赵女士一人所有。首先,从房屋来源看,系争房屋是赵女士婚前所承租的公房,房屋来源于结婚登记之前,杨某对系争房屋的取得没有任何贡献。其次,系争房屋的征收虽然发生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认定为赵女士婚前财产的利益转化。况且赵女士和杨某婚后不久系争房屋即被征收,赵女士和杨某的婚姻关系维系时间较短,杨某对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也没有进行过管理,杨某取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显然有失公允。

 

后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离婚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离婚。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审理中,被告杨某同意离婚,但坚持要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二分之一。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认为系争房屋来源于婚前,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是原告婚前财产利益的转化,认定为原告个人财产,认为被告无权分割。最终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判决没有支持被告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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