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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上大学了 父母还有义务支付教育生活费吗?(转载)

婚姻家事|上大学了 父母还有义务支付教育生活费吗?(转载)

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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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学了 父母还有义务支付教育生活费吗?

父母离婚,女儿跟随母亲生活,已成年的女儿可否要求父亲支付读大学期间的各项费用呢?

 

【基本案情】

 

2017年小马父母离婚,离婚时约定小马由其母亲抚养,父亲马某每月支付小马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2023年,小马被某大学录取,小马认为大学生活开支较大,其没有经济来源和独自生活的能力,且其母亲能力有限,故请求父亲支付其大学期间费用,协商未果,小马将马某诉至法院,请求马某支付其18周岁以后的生活费每月1500元;2023年的教育费(学费每年6800元,住宿费每年1000元,电脑一台9000元,手机一部3000元);剩余三年的学费(每年5000元)。

 

被告马某表示其经济能力有限,现小马已成年,被告实在没有能力继续支付小马大学期间费用。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前述法条,对于父母应当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案原告小马现已成年,其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其要求被告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我国民法典鼓励成年子女自立自强。原告现已成年并入读普通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以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方式解决大学期间费用,在支持自己完成学业的同时,锻炼自身能力,继而迈入社会争取更加美好的生活。

 

我国民法典亦鼓励树立优良家风,亲属之间相互扶持。被告马某虽已离婚,但其与原告小马之间的血脉关系、亲情关系并不因婚姻的解除而消散,其虽不再对原告负有法定抚养义务,但在原告步入大学、即将步入社会这一人生重要阶段,被告仍应从亲情角度多加考虑,对原告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和支持,助力原告早日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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