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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什么情况下“遗嘱”会成为一张“废纸”?

婚姻家事|什么情况下“遗嘱”会成为一张“废纸”?

爷爷写下遗嘱,把房子留给了孙子,但最后这份“遗嘱”却被法院判决无效,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胡先生的父亲老胡在上海某城区原有一套公房,该房屋原为老胡工作单位1982年分配给老胡一家的福利房,原始受配人为老胡夫妻和两个儿子(即胡先生和弟弟胡二),1994年老胡的妻子去世。1997年老胡和两个儿子协商后,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胡一人名下。弟弟胡二夫妻及其儿子小胡生活在上海,胡先生夫妻和女儿一家在苏州工作和生活,老胡晚年生活在苏州,生活起居均有胡先生一家照顾。

  2015年1月老胡因病去世,2017年上述房屋因上海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该房屋的各项征收补偿款项初步核定为750万余元,在和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胡先生和弟弟胡二发生了矛盾。胡二竟然表示,父亲生前写有遗嘱,遗嘱中已经把这套房子及拆迁可能获得的补偿利益全部给孙子小胡了。从胡二出具的遗嘱复印件看,遗嘱内容和签名应该是父亲亲笔书写。

  2017年12月,小胡以遗嘱继承为由把胡先生告上法院,要求继承老胡的全部遗产份额。胡先生经多方打听后到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找到了我。首先我给胡先生分析梳理本案,认为即便其父亲老胡的这份遗嘱是真实的,小胡时隔那么长时间才做出接受遗嘱继承的意思表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因为小胡作为老胡的孙子,并不是老胡的法定继承人,二人之间没有法定继承关系,老胡的这份遗嘱实际上是遗赠,遗赠是单方的法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老胡是2015年1月去世的,小胡手握其爷爷生前遗嘱,明知爷爷死亡后两个月内并没有向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被告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也未向公证机构、司法机关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视为权利放弃。

  胡先生委托我代理应诉维权,法庭审理中,针对我方的抗辩观点,原告方竭力说明老人死亡后二个月内就通知了被告,但又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法庭审理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预测,该遗嘱继承被判决推翻,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案件以原告小胡的败诉而告终。

  本案知识点: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做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遗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