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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转载)逾期交房起纷争 法理明晰促和解

房产动迁|(转载)逾期交房起纷争 法理明晰促和解

本案例转自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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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sfy.gov.cn/article/107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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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交房起纷争 法理明晰促和解

拆迁安置房因价格亲民、性价比高,成为不少人置房的选择。但此类房屋存在建设周期长、交付时间不确定、产权办理滞后等问题,交易风险较高,极易引发买卖纠纷。近日,睢宁法院审结一起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承办法官精准释法、厘清权责,有效化解当事人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基本案情

 

20206月,被告孙某某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政策享有案涉拆迁安置房权益。同年7月,孙某某与原告杨某达成房屋买卖合意,自愿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将一套安置房屋转让给原告,房屋总价款38万元。协议签订当日,杨某全额支付购房款项,被告出具收款凭证。因案涉房屋为待建安置房,受工程建设进度等因素影响,房屋迟迟未能如期交付。为处理逾期交房问题,20263月,双方经平等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原有合同内容作出细化补充,约定自20264月起,被告每季度向原告支付延期交房过渡费,直至房屋正式交付。后原告杨某因房屋长期未交付,认为自身权益受损,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转让协议,退还购房款及利息。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足民生案件特点,秉持实质性化解矛盾的办案理念,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但原告初始维权意愿强烈,明确拒绝调解。为避免当事人盲目维权、扩大损失,同时保障案件公正高效办结,承办法官全面梳理案件事实、核查双方合同及补充协议效力,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原告细致释明案件争议焦点与诉讼风险。本案争议核心已有明确合同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已就逾期交房的补偿方式、履约标准达成全新合意,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恪守约定、依约履行义务。同时,交易双方在签约时均明知案涉房屋为在建安置房,应当预见建设、交付周期不确定的交易风险。

 

经过法官耐心普法明理、细致利弊分析,原告充分认清案件法律关系与自身诉求的法律依据,理性权衡后,主动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拆迁安置房交易流程复杂、履约周期较长,暗藏诸多法律风险。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购置拆迁安置房务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交易前充分核实房屋权属、产权性质、建设进度及交易限制,审慎核查卖方身份与安置权益资质,杜绝盲目交易。

 

房屋交易过程中若出现逾期交付、面积差异等争议,双方应优先通过平等协商化解分歧,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明确违约补偿、过户履约、风险分担等细节,固化交易约定、规避后续纠纷,共同营造安全规范的房地产交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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