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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未婚未育的叔叔去世,他的四套房产由谁来继承?

婚姻家事|未婚未育的叔叔去世,他的四套房产由谁来继承?

这是一个复杂的房产继承案例。三兄弟中最小的弟弟终身未婚未育,他留下的四套私房在去年被拆迁。其两个哥哥也在多年前去世,哥哥的孩子,谁才是这四套私房的继承人?结局出人意料,本来只想获得一半动迁利益的一方,最后竟然获得了800万元绝大部分动迁款。

  曹甲和曹乙系堂兄弟关系,他们的父辈是三兄弟,叔叔曹已年轻时经商,赚了不少钱,在上海中心城区拥有私房四间,后去了江苏农村。1982年曹已回到上海。1983年1月,其原来的四间私房也都返还给了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四间私房落政后仍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代为经租,房屋由他人租赁居住。

  因旧城改造的需要,上述房屋于2018年4月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但此时,因为父辈三兄弟都已经去世,曹甲和曹乙在协商动迁利益分配时发生了矛盾。曹乙以自己对曹已生前照顾较多为由,拒不同意二人均分动迁利益,竟然要求自己拿动迁利益的三分之二,只同意给曹甲三分之一。

  曹甲经介绍多方打听找到了我,在听完曹甲关于案情的叙述且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我为其做了深入的案情分析。首先,落政发还的房屋在性质上属于私房,对此类房屋的征收拆迁,拆迁人肯定是要对私房的所有人(包括继承人)进行补偿安置。其次,本案动迁利益应该由曹甲通过继承来获得,曹乙并非遗产继承人,其至多是可适当分得遗产人。

  因涉案房屋系曹已的私房,在曹已父母均已死亡且曹已本人没有配偶子女的情况下,曹已的遗产由其第二顺位的继承人继承,在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因曹乙的父亲先于曹已死亡,曹已的遗产只能由曹甲的父亲继承。如今曹甲构成转继承关系,曹乙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代位继承只发生在直系血亲之间,第二顺位的继承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因此,本案全部遗产应该由曹甲继承,即便是曹乙对叔叔生前照顾较多,其充其量只是一个适当分得遗产人,其所分得的遗产份额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超过曹甲,故曹乙要求分得三分之二遗产份额的要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后曹甲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我的代理意见被法庭所采纳,通过判决曹甲获得全部动迁利益的绝大部分共计八百余万元,他多次感叹自己确实是得到了意外收获。

  本案法律知识点:代位继承仅限于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第二顺位继承人的后代不存在代位继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