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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过世父亲有遗产,动迁利益可继承

房产动迁|过世父亲有遗产,动迁利益可继承

公房被征收前,老父亲去世。亡父是否被作为同住人对待, 动迁利益中是否有父亲的遗产,兄妹对此各执一词。一场诉讼结束,法庭主持下的调解给出了答案,这个案子的故事耐人寻味。

胡女士和胡某系同胞姐弟,其父母在上海某城区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母亲单位分配的福利房屋,房屋登记面积52平米,承租人为母亲,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为父母和胡女士、胡某等四人。九十年代初,胡女士和弟弟胡某在各自的工作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2008年老母亲去世后,胡某入住系争房屋。之后系争房屋一直没有变更承租人。

2018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因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2日,房屋所在的区人民政府下达了该地块的征收决定书,征收前该户有老父亲和胡某两人的户籍在册。5月28日,老父亲突然病故。6月25日,胡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850余万元,当胡女士找到胡某协商动迁款的分配时,胡某声称,父亲在征收协议签署前已经去世,对公房已经不享有任何利益。胡女士的户口又不在系争房屋内,因此胡女士对系争房屋不享有任何利益。胡某断然拒绝了姐姐按法定继承分割父亲应得动迁利益的要求。

胡女士多方打听找到了我咨询,我给他梳理分析,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由姐弟俩均分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首先,老父亲是在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去世的,应当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由法定继承人继承。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已经明确同住人认定的时间节点是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其中同住人是指,截止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国有土地征收补偿条例出台后,同住人认定的这一时间节点相应的演变为征收地块的政府征收决定书下发之日。本案老父亲是在政府征收决定书下达后去世的,其当然应该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其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继承。其次,胡某虽然户籍在册,也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但是胡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不能被认定为系争公房的同住人,其本人并不享有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后胡女士委托我代理诉讼维权,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案情结果逐渐明朗 ,被告认识到了自己之前的行为不妥,向法庭和原告表达了希望调解的意愿;考虑到原、被告毕竟同胞姐弟,原告在均分动迁款的基础上自愿让渡50万元给被告,一场剑拔弩张的诉讼以法院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