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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不顾亲情 法院判决还公平

房产动迁|不顾亲情 法院判决还公平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4.16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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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顾亲情 法院判决还公平

房产动迁

朱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朱先生的弟弟朱某作为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因朱某在征收补偿过程中采用隐瞒欺骗手段侵吞征收补偿款,朱先生依法提起了诉讼并最终得以胜诉。


朱先生和朱某系同胞兄弟。其母亲早年亡故,父亲在上海有一套产权房,该房屋为父亲在上世纪90年代初购买。朱先生上世纪80年代初大学毕业后分配到杭州工作,后在杭州安家落户。朱某婚后于1987年在工作单位享受过福利分房,其和妻女受配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2000年朱某将该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其和妻子、女儿三人名下。朱父于2005年4月因一场意外交通事故死亡。2007年朱先生和朱某经过法定继承程序,将系争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他们兄弟二人名下,兄弟俩各占有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房产份额。2008年4月,朱某和朱先生协商后将自己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08年5月至2009年底,朱某一家三口居住在系争房屋内。2010年以后,系争房屋一直被朱某对外出租直至房屋被征收,朱先生考虑到朱某的经济状况较困难,明确提出自己不要房租租金,所收房租一直由朱某使用。


2020年4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18日,朱某代表该户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752万余元。朱先生为科技工作者,为人憨厚老实,平时工作十分繁忙。因为兄弟关系本来就很和睦,朱先生对弟弟朱某十分相信,把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工作均委托给朱某代理。朱先生对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情况一无所知,所有的信息全靠朱某提供。朱某一直对朱先生说,房屋动迁利益450万元左右,甚至在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朱某还在和朱先生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言之确凿地告知朱先生,说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一共是452万元。考虑到朱某的经济状况不好,朱先生提出自己只要200万元。2020年7月2日,在朱某的策划安排下,朱先生来到上海和朱某签订了书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协议,主要内容为:朱先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中的200万元,其余款项均归朱某所有。之后朱先生依照该约定获得了200万元房屋征收补偿款。

五个月后,朱先生从亲戚处偶然得知了系争房屋征收补偿的真实情况。再次协商中,朱某先是遮遮掩掩,之后直接明说,自己一家人户口在系争房屋内,为房屋同住人,应当予以多分。对朱先生的异议主张不予理睬。


朱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两兄弟之间均分。首先,朱某采用了隐瞒欺骗手段。朱先生在不知真实补偿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征收补偿款分割协议应当为无效。其次,系争房屋为私房,朱先生为产权人之一,依法享有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利益。所谓房屋同住人是公房征收补偿的概念,系争房屋为产权房,朱某一家虽户口在册,也曾经实际居住,但是并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因其一家他处有房,对此也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


后朱先生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最终认定兄弟俩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分割的协议为无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由朱先生和朱某均分,判决朱某给付原告176万元,案件以原告朱先生的胜诉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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