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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为分征收补偿,继子告继父

房产动迁|为分征收补偿,继子告继父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4.30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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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分征收补偿,继子告继父

房产动迁



林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其继子王某户口登记在被征房屋内,因征收补偿款分配协商不成,王某一气之下把继父林先生告上了法院,但王某没有想到最终判决结果是他分得的款项竟那么少。


林先生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屋为林先生的父亲在解放前租赁。父亲去世后林先生成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1983年,林先生妻子杨某因病去世。1985年4月,林先生与邱女士再婚。邱女士和前夫生有一子王某,邱女士再婚时十岁的王某随邱女士来到林先生处生活。邱女士和王某的户口于1985年5月迁入系争房屋。2003年,林先生和邱女士出资38万元在上海他处为王某购买了商品房,产权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2004年10月,王某结婚后即搬出了系争房屋。2008年邱女士因病去世。2010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因经济问题和继父林先生产生分歧和矛盾,后两人关系渐渐疏远。2015年开始,王某对林先生不予理睬。2017年7月,林先生不幸遭遇车祸造成小腿骨折,就医和生活全靠侄子小林照顾,王某对继父林先生一概不管不问,林先生对此十分伤心和难过。


2020年4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5日,林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425万余元。王某通过他人找到林先生沟通,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二分之一的征收补偿款。王某认为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自己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已经三十多年,且长期实际居住,当然为系争房屋同住人,应当和房屋承租人均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林先生通过中间人传话,愿意给王某200万元,其余225万元自己留下来买房使用,但王某坚决要求均分。


突然接到法院的传票,林先生不知所措,他对昔日曾经抚养照顾过的这个继子的做法无论如何都不能理解。林先生在侄子小林的搀扶下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本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不应该被均分,林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实际居住使用人应该获得较多的征收补偿利益。首先,林先生是八旬老人,年老体弱,其住房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来予以保障。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在承租人、同住人之间如何分配问题上,明确提出,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予以多分。其次,林先生是房屋承租人、实际居住人,和房屋来源有直接关系。虽然王某是房屋同住人,但林先生在系争房屋中的地位和贡献远远优于王某。鉴于本案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款只有425万余元的实际情况,应该优先考虑林先生的买房住房需求。


案件的最终结果和走向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判断。法院判决认为,林先生年老体弱,迫切需要通过系争房屋的征收安置解决居住问题,虽然王某并不丧失房屋同住人地位,但是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双方居住的实际状况、实际住房需求等客观情况,判决征收补偿款中的300万元归属于被告林先生所有,其余125万元归属原告王某所有,这是一个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想到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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