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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如何分?

婚姻家事|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如何分?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6.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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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的抚恤金如何分?

曹先生生前系某事业单位领导,退休后待遇优厚,2019年3月,因病去世,单位及社保机构给付曹先生家属一次性抚恤金128000元,丧葬费35000元。曹先生妻子王女士及女儿小曹对抚恤金和丧葬费的分割问题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诉状法院。


庭审中,小曹认为上述两项费用均是父亲曹先生的遗产,要求按照遗产法定继承均分,而被告王女士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曹先生生前和王女士相濡以沫,互相扶持生活多年,曹先生的离世对王女士造成巨大的精神打击。而女儿小曹自出嫁后,就与父母少有来往,因此曹先生的抚恤金应该都留给被告王女士一人所有。另外,虽然女儿一手操办了父亲曹先生的葬礼,但所有开销都是用母亲王女士账户里的存款支出,实际上政府现在补贴的丧葬费远不足以涵盖开销。因此,丧葬费也应该归被告一人所有。


法庭经审理,认为丧葬费和死亡抚恤金不属于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死亡的时间是划定遗产的特定时间界限,抚恤金和丧葬费是公民在死亡后才发生的,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时所遗留的,因此不是遗产。同时,公民只有在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前提下才能通过行使一定的民事行为,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债权,而丧葬费和抚恤金是公民所在单位或政府在公民死亡时才给付的,不是基于公民死亡前的民事行为而取得的。因此,本案中曹先生去世后获得的抚恤金和丧葬费不属于其遗产,不能按照遗产进行处理。


关于抚恤金,是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以财产补偿的方式,对与死者形成特殊身份关系的特定自然人的一种安慰性补偿,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或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同时具有一定精神抚慰的内容。本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一种经济方面的帮助,是用于优抚和救济死者近亲属,特别是依靠死者生活而无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直系亲属,是对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一种抚慰。


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法庭认为参与分配曹先生抚恤金的人并不必然是平等分配,应当根据与曹先生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综合处理。综观本案,被告王女士曾多年受到丈夫曹先生照顾并依赖其生活,所以抚恤金全部归于其一人所有,更为必要和公平。


至于丧葬费,是死者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时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它是用于解决死者家属在殡葬花销时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死者安葬是亲属或遗产继承人应尽的义务,也是我国社会公序良俗的道德要求。某一亲属或继承人支付的丧葬费可以从该丧葬费中扣除,但不足部分不应从抚恤金中扣除,而是与其他继承人或近亲属共同分担或者从被继承人遗产中支出。


综上,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事实,最终判决原告小曹取得20000元丧葬费,剩余丧葬费15000元及抚恤金128000元均归被告王女士所有。

宋博律师

(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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