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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再婚老伴的居住权怎么给?

婚姻家事|再婚老伴的居住权怎么给?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6.2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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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伴的居住权怎么给?


最近碰到一对老夫妻前来咨询。曹大爷的老伴上世纪90年代去世,几个子女都在国外生活。姜女士早年离婚,独自把女儿抚养长大,女儿出嫁后生活稳定。本世纪初,曹大爷和姜女士经人介绍结为夫妻。一晃近二十年过去了,二人相互扶持,身体无恙,还定期外出旅游,曹大爷对姜女士心存感激。近两年,曹大爷感觉身体状况大不如前,遂开始考虑为姜女士的晚年生活做打算。


目前的情况是,二位老人居住的是曹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这套房子是曹大爷和前妻的共同房产。而姜女士与曹大爷再婚后,就把自己的一套小房子卖了,资助女儿改善住房条件,剩余房款这么多年也都花在自己和曹大爷的日常生活中了。早在二人结婚前,曹大爷就已经写过遗嘱,将房子留给三个在国外的子女平分。去年,曹大爷还想修改遗嘱,将这套房子留给姜女士。但是,姜女士死活不同意,如果因此而修改遗嘱将房屋留给她,肯定会引起曹大爷子女的不满,导致亲人反目。姜女士表示,自己再婚嫁给曹大爷,并不想图他的钱财,要是因为这事和孩子们有嫌隙,反而得不偿失。就这样,曹大爷的这桩心事始终未了,为此一直郁郁寡欢。


今年初,国家颁布实施了《民法典》,新的法律给了曹大爷了却心事的新思路。在《民法典》出台前,曹大爷如果想要保障姜女士对房屋的居住,确实只能将房屋的部分产权转移给姜女士,这就势必会影响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改变已经立下的遗嘱,给自己子女和姜女士之间种下不和谐的种子。但是《民法典》出台后,专门规定了一种新型用益物权——居住权,正好可以解决曹大爷的难题。


对此,曹大爷可以通过几种方式,为姜女士设立一个居住权,直至姜女士去世。这样一来,曹大爷子女在继承取得房产权利的同时,由于暂时也没有实际居住的需求,则只需要免费给姜女士居住,给予其去世之前的居住权,保证其在该处房屋中正常生活、居住,直至去世。这种方式,圆满解决了各自的需求,完全符合曹大爷的想法。曹大爷到房产交易中心办好居住权登记后,开心地告诉律师,之前他一直都担心与自己生活二十年的老伴,可能最后连个住的地方都没有。但是没想到,国家竟然这么及时出台了一部法律,解决了他的后顾之忧。最后,律师特别提醒,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设立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居住权的设立方式除了订立合同外,还可以通过遗嘱等其他形式设立。


设立居住权的,必须向房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居住权人应当及时提请办理居住权登记,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目前,交易中心新颁发的不动产登记证上已经可以记载居住权登记的相关事项。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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