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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想要四分之三征收补偿为何被驳回?

房产动迁|想要四分之三征收补偿为何被驳回?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8.6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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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四分之三征收补偿为何被驳回?

曹先生的哥哥曹大承租的公房征收了。征收期间曹大因病死亡,因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曹某一家三口把曹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但法院判决结果却是曹先生和曹某二人均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曹大、曹先生和曹某为同胞三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曹氏三兄弟皆在此出生长大,房屋承租人原为老父亲,父母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曹大,曹大未婚未育。1982年,曹先生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一套福利公房,分房时曹先生将自己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所分福利房屋内。1994年,曹先生将该福利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曹某1982年和杜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曹。1986年,杜某的单位为其家庭分配了一套两居室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其一家三口。分房时曹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所分福利公房内。2002年,曹某将所分公房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一家三人名下。2003年,曹先生和曹某一家三口的户口从他处迁回系争房屋内。曹某夫妇于2010年4月搬入系争房屋居住。


2020年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5日,房屋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作出对该地块的征收决定书。同年3月28日,曹大不幸因病身亡。4月25日,曹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760万余元。6月18日,曹某夫妇搬离系争房屋向征收单位交房。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曹某坚持要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曹某认为其和妻子二人在系争房屋长期居住,是房屋同住人。在曹大死亡后,系争房屋登记有四个人的户口,自己一家有三人户口,而曹先生只有一人户口在此,因此自己一家应该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协商无果后,曹某一纸诉状把曹先生诉至法院。


曹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该在曹先生和曹某二人之间均分。首先,曹先生和曹某、杜某、小曹均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曹先生和曹某一家三口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不能重复享受公房福利,不能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本案除曹大以外的户口在册人员均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次,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归属于曹大一人名下所有,曹大死亡后该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遗产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曹大是在区人民政府的征收补偿决定作出之后死亡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的时间标准,曹大作为公房承租人有权分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排除其他户口在册人员的房屋同住人地位后,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归属于曹大一人所有。曹大死亡后,在没有曹大遗嘱的情况下,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在其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故本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应当在曹先生和曹某之间均等分割。


后曹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讼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人员均不具有同住人地位,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属于曹大名下所有,原告曹某和被告曹先生二人基于法定继承关系均等分割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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