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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 躲债离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婚姻家事| 躲债离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8.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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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躲债离婚,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

2016年10月,张先生向老同学小余借款80万元,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因张先生未按约定还款,小余遂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张先生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小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96余万元。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并未履行任何还款义务,小余就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20年5月,张先生与妻子王女士商量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部分约定:双方名下无大额存款,各自银行账户的存款余额归各自所有,登记在丈夫名下的一辆轿车归女方所有,夫妻共同居住的、位于松江区一处房产也归女方所有。但是,小余在执行过程中,配合执行法官查询、了解张先生的财产线索时,从他人处偶然得知张先生和妻子已经离婚,并且将家里所有财产都送给了妻子。对此,小余认为,张先生作为债务人,与妻子王女士进行协议离婚并财产分割,致使自己的权利难以实现。遂将张先生、王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二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处置。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王女士辩称:涉案离婚协议中的房屋系由张先生及父母一家的老公房动迁获得的安置房,且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实际并非张先生和其二人所有,二人无权处分涉案房产。小余对张先生的债权系其个人债务,王女士并不知情,不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


小余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张先生在明知其对小余负有债务且已经进入执行程序的情况下,仍将其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无偿分割给王女士,明显具有逃避履行判决的恶意。关于涉案房屋,虽然尚不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但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应当列入被执行人执行财产的范围。张先生将房屋占有、使用权利无偿分割给王女士的行为,影响了房屋财产价值的实现,进而对债权人造成侵害。至于债务人对该房屋是否享有处分权,应当待无偿分割行为被撤销后由执行裁判法官作出判断,如果案外人对于该房屋主张权利,可以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等途径进行分割析产解决。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将本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让渡给王女士且不获取任何对价的行为,属于“无偿转让”行为,对债权人小余造成了损害,小余有权行使债权人撤销权。最终,法院判决将房产、车辆恢复至《离婚协议书》签署前的权利状态。


律师在此提示,一纸离婚协议并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护身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同债务,即使债权人事先没有将另一方列为债务人一并起诉,而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约定共同财产归某一方所有,如该协议明显损害了债权人权益,债权人也可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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