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动迁|征收补偿分配不均,兄弟反目
房产动迁|征收补偿分配不均,兄弟反目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5.7第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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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ro-FangChan)
征收补偿分配不均,兄弟反目
毛先生居住的公房被征收了。弟弟毛二和毛三两家六人在协商分配不成后一纸诉状把毛先生一家告上法院。但最终原告的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驳回,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被告毛先生一家三口所有。
毛先生和毛二、毛三为同胞三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老父亲。毛先生兄弟三人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上世纪七十年代初,毛先生作为上海知青去了江西插队落户,后在江西和王女士结婚,1978年生有一子小毛。1989年4月,小毛落实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江西迁入上海系争房屋。2001年1月,毛先生和王女士的户口也从江西迁入上海系争房屋内,之后毛先生一家三口入住系争房屋,2014年底小毛在本市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毛先生一家三口搬出系争房屋。2000年前后父母亲先后因病去世,之后系争房屋承租人一直没有变更。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毛二和毛三相继结婚后搬出系争房屋。1982年5月,毛二婚后在其工作单位分得了一套公房。1992年毛二的福利房屋被动迁,毛二一家三口分得了两套动迁安置房。毛三婚后于1983年2月在其本人工作单位分得一套小公房。1991年3月,毛三将该套小公房通过套配获得了一套两居室的公房,公房套配的原始配受人为毛三一家三口。2006年3月,毛二、毛三两家六人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2015年系争房屋被毛先生出租,所得房租三兄弟按照各三分之一份额分享,直到房屋被征收。
2020年3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5月8日,毛先生作为指定的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45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兄弟三户共计9人户口。在协商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时,毛二和毛三坚持三家均分。毛二、毛三认为系争房屋是父母所遗留,征收前系争房屋无人居住,房屋的租金也由三兄弟分享,说明毛先生以实际行动认可了其他两家人对房屋的居住权。突然收到法院的传票,毛先生才感到似乎有了大麻烦。
毛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案情,认为原告均应被排除公房同住人地位,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均应归属于被告毛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毛先生一家三口应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其一家人户口是基于回沪政策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户口迁入后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上海他处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小毛所购买的商品房并非福利房,不影响其公房同住人地位。其次,六原告并非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原告两家均享受过公房福利,且自两家六人的户口最后一次迁入系争房屋后没有实际居住,为空挂户口性质。虽然房屋原为毛氏兄弟的父母所遗留,但系争房屋为公房,不能参照遗产分配。
至于毛先生让渡房屋的租金给原告,是毛先生基于原告户口在册和房屋来源的考虑,自愿让渡部分房屋租金利益,这并不当然等同于毛先生认可原告对房屋的居住权。
后毛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判断。在被告毛先生坚持不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认定原告六人并非系争房屋同住人,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判决系争房屋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均归属于被告毛先生一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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