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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房屋征收一招破局平纷争

房产动迁|房屋征收一招破局平纷争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9.3第2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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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一招破局平纷争


徐女士居住的房屋已征收多年。因家庭内部协议不成,所得征收安置房产权归属问题始终无法解决,最终徐女士通过诉讼解决了多年的困惑。


徐女士和徐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在上海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上世纪七十年代,徐女士作为上海知青到江苏某地工作,1977年在江苏结婚,1980年,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异。1982年,徐某户口从江苏迁入系争房屋,父母亲于九十年代末相继去世,之后系争房屋由徐女士一人居住,直至房屋征收。1982年,徐某和杨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徐。1984年,徐某的工作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公房,该房屋登记使用面积为36.8平方米,徐某一家三口为房屋受配人。1988年5月,徐某一家三人的户口从所分公房处迁入系争房屋,三人自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从未实际居住。徐女士性格内向,不善与人交流。父母亡故后,系争房屋承租人没有变更,徐某曾多次找到徐女士,要求将房屋承租人变更到自己名下,遭徐女士拒绝。


2013年8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9月25日,徐女士作为该户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了房屋安置,拟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2015年12月,徐女士入住动迁安置房。但是在动迁安置利益的归属问题上,徐女士和徐某一直争论不休。徐女士认为徐某一家享受过福利分房,动迁利益应该属于自己所有,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应该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徐某认为,自己一家三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应当作为安置人口,而姐姐徐女士只有一人户口在册,所以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自己一家应该占四分之三的份额,考虑到姐姐居住困难等因素,愿意和姐姐两家各半均分,要求系争房屋登记为姐弟二人共同共有。徐女士不同意徐某的分配方案,愿意补偿给徐某五十万元,坚持动迁安置房归属自己一人所有,但徐某坚决不同意。因徐某一家拒不配合办理动迁房进户登记产权,导致多年来无法办理进户手续,产权无法登记。


2020年12月,徐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该归属于徐女士一人所有。因为徐某一家三人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是他们均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不能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且其一家三人自户口再次迁入后从未有实际居住,故三人均非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于2013年征收,2012年上海市的动迁政策补偿,已经从考虑户籍在册因素的“数人头”变更为只考虑房屋面积因素的“数砖头”,户籍并不作为征收部门考虑补偿的因素,徐某一家三人户籍虽在册但并没有额外增加该户的征收补偿利益。动迁安置房的产权归属,在户口在册人员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征收补偿部门是无法给予办理的,所以在徐某拒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问题。


后徐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把徐某一家三人告上法院,要求获得系争房屋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采纳了我们的代理意见,排除了三被告的房屋同住人地位,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原告一人所有。徐女士拿到法院生效判决后顺利办理了动迁安置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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