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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为房折腾的婚姻

婚姻家事|为房折腾的婚姻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9.323

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1-09-03/23/11617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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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房折腾的婚姻


张先生和王女士夫妻由于感情不和,于20193月去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离婚后双方共同出售目前居住的唯一一套房产,售房款各半分割。为尽快卖掉房子,彻底撇清联系,从民政局出来,两人就去中介公司挂牌卖房。不久,中介告知已找到买家,经多次协商,张先生、王女士作为合同的一方和买家刘女士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总房价款485万元,合同签订当日刘女士支付定金10万元,双方应当在120天内签订示范文本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签订后15日内刘女士支付首付款330万元(含定金10万元),刘女士通过贷款支付第二期房款150万元,剩余5万元在交房当日支付。同时双方还约定,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履行,其行为视为违约,违约方逾期不履行超过15天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支付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


居间协议签订后,张先生、王女士收取了10万元定金,之后便多次催促刘女士尽快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期望尽早收取后续房款,早点完成离婚协议约定的卖房约定,各自开始新生活。但是,中介反馈的信息是,刘女士购房属于房屋置换,只有出售掉自己原来的房屋,才能获得购房款。现在刘女士房屋的买家付款违约,刘女士已经另案起诉到法院。因此,刘女士希望等她打完官司或者拿到售房款,再和张先生、王女士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听完此言,满怀希望离婚后早点分家开始各自新生活的张先生、王女士大失所望,想想离婚后各自还要长期继续同居一屋,都觉得这婚离和没离一样。两人坚持要刘女士给一个准确期限,尽快履行协议。但刘女士声称居间协议中约定的120日期限还未到,不能给出保证。


张先生、王女士共同委托律师解决问题,发函给刘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将所收定金双倍返还给刘女士。不久,刘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张先生、王女士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97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认为,自己虽然目前不能支付购房款,但是双方约定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期限尚未到达,自己并没有违约。张先生、王女士因房价上涨,不想卖房,并退还定金解除合同,属于根本违约,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总房价20%的违约金。张先生、王女士则抗辩,刘女士在可预见的一段时间内都不具备支付房款的能力,已构成预期违约,他们有权行使不安履行抗辩权,有权解除合同并行使定金罚则,即使因此给刘女士带来损失,也远远低于违约金约定的比例,请求法院给予调低。


最终,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合法有效,张先生、王女士退还定金解除合同的行为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在刘女士实际损失的基础上,并综合考虑其已付款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酌情确定张先生、王女士在已双倍返还定金的情况下,再支付刘女士违约金10万元。


波折的卖房经历和惊险的法院诉讼,让张先生和王女士忘记了之前离婚时的种种感情不和,二人也重新审视了之前的婚姻,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去民政局办理复婚手续,最终破镜重圆。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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