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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这笔遗产能否被继承?

婚姻家事|这笔遗产能否被继承?

本案例同步发布《新民晚报》2021.10.2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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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这笔遗产能否被继承?

最近,有位刘女士手持一份《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前来咨询。经了解,原来刘女士的儿子去年意外去世。刘女士在料理完后事,准备继承儿子遗产的时候,发现儿子生前因为做生意欠了别人不少债务。面对上门讨债的债权人,刘女士不得不作出选择:要么继承儿子的遗产,但就需要在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儿子生前债务的义务;要么就是放弃继承权,这样无论债务多少,都与自己无关。经过权衡比较债务数额和遗产的价值,刘女士选择了放弃继承权。


于是,刘女士就到当地公证机关做了放弃继承的公证。公证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我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位于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的名下房产享有继承权。本人现郑重声明:我自愿无条件放弃继承权,如有虚假,我愿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但是,最近刘女士却发现儿子在其他地方还有之前未发现的遗产。刘女士担心,自己已经在公证处做了放弃继承权的公证,是否还有权利去继承这些新发现的遗产。


律师告诉刘女士,《放弃继承权声明书》是公证机构对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公开表示放弃继承权的书面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虽然我国继承法中采用的是继承权概括继承或放弃的观点,但是公证实践中却对继承类公证通常采取一物一证的做法,即该文件的具体行文,并非完整的表述为对被继承人全部遗产的弃权,而是往往针对某项具体遗产的继承权进行放弃(即具体实物继承权的放弃)。这种矛盾的现象是与我国不完善的遗产登记、清理制度以及公证员的权限限缩等因素有关。


存在这种现象的原因在于,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一定被一次性完整发现。我们经常会碰到如下情况:被继承人去世后,基于法定继承人遗产清理的客观原因(如某些遗产未发现而被遗漏),导致法定继承人有意无意地仅对被发现遗产或者无争议遗产进行遗产分配或析产。因此,在上述情况下,不可能要求某些带有放弃部分实物继承权意愿的法定继承人一次性强制放弃全部遗产的继承权,这在实践上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公平的。同时,由于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有可能发生部分法定继承人隐匿遗产的情况。如强制性要求继承人对全部遗产进行一次性概括放弃,则有可能导致该继承人主张其本人的不知情,进而导致其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引发法律纠纷。这样不仅违背了公证预防纠纷的基本制度设计,也会引发对公证制度公信力的质疑。


所以,律师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既允许法定继承人就具体实物的放弃继承权,也允许法定继承人就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概括性一次放弃。如果进行后者的放弃,须对弃权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进行较前者相对严格的告知,并获得该继承人对该法律后果的认识承诺,以避免未来发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就刘女士的案件来说,其当然有权利就新发现的儿子遗产进行法定继承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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