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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外地有福利房,能获征收补偿吗?

房产动迁|外地有福利房,能获征收补偿吗?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0.12.252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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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有福利房,能获征收补偿吗?


俞先生父母留下的公房被征收了。俞先生和弟弟俞某两家共计六人的户籍登记在房屋内,本来谈好的是两家均分征收补偿款,但是俞某突然变卦,无奈的俞先生只有把俞某一家告上法院。


俞先生和俞某是同胞兄弟。其父母在上海拥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承租人为其父亲。上世纪六十年代,俞先生作为上海知青去了安徽,后在安徽结婚成家,生有一子小俞。1983年小俞按照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安徽迁入系争房屋。之后小俞在系争房屋附近读中学,生活一直由爷爷奶奶照顾。1986年,俞先生夫妻二人工作从安徽某地调入位于江苏的上海海丰农场,户口随之迁入江苏。1989年,俞先生夫妻在海丰农场分得了一套福利公房。1993年,俞先生夫妻工作调动至上海,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2002年在沪他处购买商品房后搬离系争房屋。俞某婚后于1984年享受过单位福利分房,所得使用面积为17.5平方米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是其夫妻和女儿一家三人。20031月,俞某把该房屋卖掉。同年2月,俞某一家三人户口迁回系争房屋并实际入住,直至房屋被征收。2008年,俞某一家在上海他处购买了商品房。


20195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俞某作为房屋实际居住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该户选择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70万余元。本来谈好的方案是两家均分征收补偿利益,但俞某突然变卦,说系争房屋的所有补偿款应该归属于自己一家三人所有。首先,截止到征收决定前,哥哥一家并未有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其次,哥哥一家人已经在海丰农场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同住人。再次,自己一家虽有单位分房,但是当年的分房面积小,不属于福利房性质。俞先生考虑亲情愿意让步,提出只要200万元,余下的330万元归属于俞某一家三人,但俞某坚决不同意,只愿意给俞先生一家50万元,且毫无商量余地。


俞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俞先生一家三口所有。首先,俞先生一家三口完全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其子小俞作为知青子女回城政策户口从外地迁入系争房屋且实际居住多年,俞先生夫妻户口他处迁入后也曾在系争房屋居住多年。俞先生在江苏的福利房,不属于上海公房征收同住人认定应排除的“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其次,俞某一家三人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享受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判断是否房屋居住困难的标准是按照分房当年的标准而非现在住房标准,俞某的公房,虽然居住面积仅17.5平方米,但按照当时的政策,该住房面积完全达到了住房解困标准,当然属于福利分房。俞某一家三人在享受过公房福利且他处有良好居住条件的情况下,虽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是并不能认定为系争房屋同住人。


后俞先生一家委托我们代理起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庭上,俞先生表达了考虑亲情自愿给被告一家50万元的想法,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俞某一家获得50万元征收补偿款,其余征收补偿款全部归属原告俞先生一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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