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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老房征收,姐姐只能拿八分之一?

房产动迁|老房征收,姐姐只能拿八分之一?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1.12.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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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房征收,姐姐只能拿八分之一?


郑女士的父亲留下的房屋征收了。其哥哥郑某想把大部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占为己有,为此郑某一家和郑女士对簿公堂,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二人之间分配。


郑女士和郑某为同胞姐弟关系。其父母原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上世纪七十年代后期因该公房面积狭小,父亲所在单位为其一家套配了一套面积较大的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父母和郑女士姐弟俩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1982年郑女士婚后搬出系争房屋,户口也随之迁入夫家,在夫家没有享受过公房福利。1983年郑某和王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郑。1988年老母亲因病去世。1994年系争房屋被购买成产权房,按照“94方案”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1996年郑某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一家三口分得一套使用面积为38.2平方米的公房。之后郑某一家三口将户口从其福利分房处迁回系争房屋。1997年郑女士和丈夫离婚,离婚后和老父亲一起居住在系争房屋,户口随之迁回系争房屋。2005年老父亲去世后,系争房屋一直由郑女士一人居住,直至房屋征收。


20203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424日,郑女士作为该户的指定签约代表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款共计841万余元。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郑某一家和郑女士共计四个人户口。郑某认为系争房屋当年购买产权时,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册,为事实上的共有产权人,只不过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现在房屋征收了,自己一家三口应该享有征收补偿利益的四分之三,剩余四分之一为父亲的遗产,认为姐姐郑女士只享有系争房屋八分之一的份额。在协商不成后,郑某一家三口一纸诉状将郑女士告上了法院。


郑女士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属于其老父亲的遗产,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郑女士和郑某二人之间分配,且郑女士可适当予以多分。首先,系争房屋的产权属于老父亲一人所有,郑某一家三口并非“事实上的产权人”,因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继承分配。系争房屋原为公房,按照“94方案”购买成产权房,产权登记在老父亲一人名下,当时郑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虽然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他们在法定期限内从未主张过共有确权,早已超过最长二十年的诉讼时效。现在对“94方案”购买产权提出异议要求确认权利的该类案件,上海各法院均已不再受理。既然房屋属于老父亲的遗产,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当然应当在法定继承人郑女士和郑某之间分配,王女士和小郑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其次,郑女士可予以适当多分。郑女士离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在系争房屋长期实际居住,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的照顾义务;郑女士户口在册,长期居住系争房屋且他处既无福利分房也无商品房,故郑女士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利益。相反,郑某一家三口虽然户口在册,但因他处有福利分房,有良好的居住条件。因此郑某一家对系争房屋不享有居住利益。


后郑女士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的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

测,法院判决结果显示,原告郑某获得了400万元,其余441万余元归被告郑女士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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