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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精神病哥哥的房子能保住吗?

房产动迁|精神病哥哥的房子能保住吗?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02.11第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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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哥哥的房子能保住吗?


赵先生患有精神残疾,眼看着房屋征收补偿款将要被弟弟赵某一家侵吞,妹妹赵女士代理哥哥通过诉讼维权,最终为他保住了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赵先生、赵女士和赵某为同胞三兄妹。哥哥赵先生年近八旬,因患有精神疾病始终未婚未育。赵氏三兄妹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原承租人为老父亲,三兄妹皆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赵女士和弟弟赵某各自婚后户口先后从系争房屋迁出。赵某婚后于1986年在单位分得一套福利房,其一家三口分得一套二居室的公房,房屋原始受配人为赵某和妻子黄某、儿子小赵。1987年老母亲因病去世,1989年8月,老父亲在赵某的授意下书写了一份遗嘱,大概内容为:我百年之后,大儿子赵先生由赵某负责照顾,我承租的这套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于小儿子赵某所有。1996年5月,赵某、黄某和小赵一家三口的户口迁回系争房屋。1997年8月,老父亲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赵先生一人居住。赵某照顾赵先生没多久便失去耐心,后来干脆对赵先生不管不问。赵女士和丈夫王先生在和赵某多次交涉无果后,只好把照顾哥哥的事情揽了下来,赵女士夫妇为了赵先生既出力又出钱,二十年来一直坚持不懈照顾哥哥。


2021年2月,系争房屋所在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3月16日,赵某作为征收部门指定的签约代表和征收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赵某代表该户选择了货币安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530余万元。赵女士找到赵某商谈征收补偿问题时,赵某竟说自己一家三口户口在系争房屋,且老父亲留有遗嘱在,征收补偿款都应该是自己的,这笔钱自己要用来给儿子小赵买房,故只愿拿出来60万元给赵女士作为今后照顾哥哥的费用。


赵女士找到了我们咨询,律师为她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系争房屋的所有征收补偿利益均应归属于赵先生一人所有。首先,老父亲的遗嘱是无效的。系争房屋是公房,虽然老父亲是承租人,但是系争房屋不是他本人的个人财产,其本人的遗嘱对系争房屋无权处分。其次,赵某、黄某和小赵应该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赵某一家虽然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但因为三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在本次公房征收补偿中不能重复享受,况且三人自户口重新迁入后从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他处有良好的居住条件,根本无权享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鉴于赵某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册,且赵某是指定签约代表、赵某一家和赵先生存在利益冲突的实际情况,结合赵某对待赵先生的一贯做法和态度,赵先生的利益只能依靠妹妹赵女士来维护。


后赵女士委托我们代理诉讼为哥哥维权。首先启动申请法院宣告赵先生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序,同时要求法院指定赵女士为赵先生的监护人。然后赵女士作为赵先生的监护人代理哥哥提起房屋征收共有分割诉讼,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赵某一家三口因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被排除系争房屋同住人地位,法院判决所有征收补偿款均归属于赵先生一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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