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226-3210

婚姻家事|(转载)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法院:受赠人为赠与行为承担了相应对价不得撤销

婚姻家事|(转载)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法院:受赠人为赠与行为承担了相应对价不得撤销

本案例转载上海法院网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http://s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3/id/5857428.shtml

同时欢迎关注本律所(婚姻家事)公众号: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Fanro-HunYinJiaShi

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法院:受赠人为赠与行为承担了相应对价不得撤销

【案情回放】

    正在国内高校求学的小王想毕业后出国深造,无奈缺少资金。于是他想到了父母离婚时,父亲赠与其的房产。不过该处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而是小王和爷爷共同共有。原来,12年前小王父母离婚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王母负担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小王父亲则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小王。

    该套房产原本由小王的父亲与爷爷共同共有。2011年房屋登记为小王和爷爷共同共有。不过,房屋始终由王父实际居住。当小王提出分割房屋时,遭到了父亲和爷爷的拒绝。王父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王的房产赠与,同时要求返回房屋份额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父:儿子要求分割房屋并让我的父亲支付房屋价值50%的对价款,老人家已经退休无其他收入来源,给一半的款项意味着就要卖房,我是低保人员,没有其他住所,我住哪儿呢?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和他爷爷的权益!

    儿:他和我母亲离婚时,写明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房屋赠与存在相应的对价,不能撤销。况且之前动迁,他也享受了货币安置,我并没有严重侵害二老的权益。

    小王认为,自己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并不构成法定撤销权的依据。王父在离婚后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又要求撤销赠与,违反诚信原则。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王父是否享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

    1.小王系涉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王父未到达退休年龄,虽属于低保人员,但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尚不需要儿子赡养。

    3.王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对赠与房屋的居住权进行保留。现其在涉诉房屋中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小王父母离婚时,其父将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小王,小王亦免除了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小王为该赠与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对价。

    同时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现小王对受赠房屋进行处分,并未违反法律之规定,亦未严重侵害赠与人,故对王父诉请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王父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

    法院提醒,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为了尽可能避免纠纷和物权丧失的风险,在离婚协议签署后,约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应及时完成交付和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陆烨波 张涛)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