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6226-3210

房产动迁|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却反告哥哥一家

房产动迁|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却反告哥哥一家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2.11.1814

点击链接查看原文

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2-11-18/14/149940.html

同时欢迎关注本所(征收动迁)公众号:

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却反告哥哥一家

王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其妹妹王某的户口登记在该房内,因协商分配征收补偿利益不成,王某把王先生一家告上了法院,但通过法院判决,王某最终一无所获。


王先生和王某为同胞兄妹。王先生的父母在上海有一间老公房,1974年该老公房被王父的单位收走,套配给了其一家两居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王先生和父母、妹妹王某均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1982年王某和张某结婚,次年生有一子小张。1983年张某的单位为其一家三口分配了一套福利公房,房屋受配人为张某一家三口。分房时王某将户口从系争房屋迁入其福利房屋内。1995年张某将所配的公房购买成产权房,房屋登记在其一家三口名下。1985年王先生和刘女士结婚,次年生有一女小王,刘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王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王先生一家三口和父母居住在系争房屋。上世纪九十年代中,王先生的父母先后去世,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王先生一家居住,直到房屋征收。19954月,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王先生。1996年王某和张某离婚,协议离婚时小张的抚养权归属于张某,王某放弃了自己的房屋产权份额。19983月,经王先生夫妇同意,王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王某离婚后在沪他处租房居住。2012年王某和田某结婚后入住田家。


20213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同年428日,王先生作为房屋承租人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房屋征收补偿共计804万余元。征收时王先生一家三口和王某共计四个人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内。在协商征收补偿款分配时,王先生考虑亲情愿给王某60万元,但王某坚持要200万元,一分不肯让。王某认为,自己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对房屋来源有贡献,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之所以没有再居住,主要是因为系争房屋一直由王先生一家实际占有使用,导致自己无法入住,因房屋居住困难导致自己长期租房居住,该情形应当视同居住系争房屋对待,因此自己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因协商分配不成,王某把王先生一家三口告上了法院。


王先生找到了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王某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无权参与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首先,王某曾作为公房受配人享受过福利分房,属于“他处有房”,不符合同住人认定条件。王某离婚时放弃本人房产份额的行为,系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该放弃行为并不影响王某曾享受过福利分房的事实存在。其次,王某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认定中“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居住要求,不能认定为同住人。再次,因“居住困难不能入住”被认定为同住人,是需要有前提条件的。司法实践中因家庭矛盾导致的户籍在册人员无法居住或者房屋狭小居住困难无法居住,该无法居住的户籍人员若要被认定为房屋同住人,前提是该户籍人员对系争房屋享有居住权,王某虽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但因其享受过公房福利,对系争房屋不再享有法定居住权。


王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最终法院认定王某不是系争房屋同住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23101201010282341

韩迎春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711142563

每周六、周日(下午1时到下午6时)为固定接待免费咨询时间,其他时间当面咨询需提前预约

电话:4009204546

地址:普陀区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606室(轨交7号线、13号线长寿路站,6号口出来即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