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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为动迁款女儿状告老父,最终一无所获

房产动迁|为动迁款女儿状告老父,最终一无所获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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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为动迁款女儿状告老父,最终一无所获

谈先生承租的公房被征收了。女儿谈某为获得征收补偿利益把谈先生告上了法院。

 

谈先生和妻子蒋女士上世纪60年代中期生下女儿谈某。蒋女士在70年代初不幸因病亡故,谈先生边工作边照顾女儿,最终培养女儿考上了大学。1984年,谈某大学毕业后分配到上海某事业单位工作。但让谈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女儿婚后对自己逐渐疏远,不仅鲜少探望,来了就要钱,从不关心父亲。晚年的谈先生想找一伴侣共同生活,但谈某百般阻拦,谈先生为此十分伤心。

 

谈先生在沪有一套承租公房(以下简称系争房屋),该房是上世纪80年代初谈先生单位所分配的福利房,承租人为谈先生,谈某为公房原始受配人。谈某婚后即搬至夫家居住,之后系争房屋一直由谈先生一人居住。2006年谈某说服父亲把其丈夫刘某的户口迁入系争房屋,为的是动迁时多拿人头费。谈某的户口则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20217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同年819日,谈先生作为承租人,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人民币680万余元。征收前,系争房屋有谈先生和谈某夫妇共三个人的户口。谈某要求分得系争房屋三分之二的房屋补偿款,在遭谈先生拒绝后,谈某夫妇把老父亲告上法院。

 

谈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本案谈某能否被认定为公房同住人,从而分得征收补偿款,关键看谈某是否享受过福利分房。若她享受过福利分房则排除其公房同住人地位;若她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和动迁安置,虽然其多年未在系争房屋居住,但因其本人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且婚前实际居住,其并不当然丧失公房同住人地位。至于谈某的丈夫刘某,由于其户口是本市他处后来迁入且从未入住系争房屋,当然无权以房屋同住人身份参与征收补偿款的分配。

 

后谈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从我们持法院调查令调查的结果来看,谈某夫妇所居住的房屋系2000年以后购买的商品房。从谈某的户口从未迁出系争房屋判断,谈某很有可能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但谈先生的一句“听她说过她在单位福利分过房,但不清楚房屋位置”,让我们十分纠结。我们迅速研判后,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去谈某单位调查谈某的福利分房情况。但在调查过程中,被谈某单位人员以“年代久远,档案材料丢失,无法查询”婉拒。在此情况下,我们诉讼团队派出多人打探该事业单位当年福利分房的小区,通过走访当地居委会和物业,做了大量调查工作,终于查到了谈某福利分房的具体位置,后再次申请法院调查令,持令到房产交易中心把谈某福利分房的情况调查个水落石出。原来早在1995年初,谈某在单位就分得了一套面积为78平方米的福利公房,该公房的原始受配人是谈某夫妇。本案调查的结果不仅令谈先生喜出望外,也令我们诉讼团队的律师们格外兴奋。

 

依据我方提供的证据,法庭认定两名原告不符合系争房屋同住人条件,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谈某夫妇的诉讼请求,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全部归属于被告所有,案件以被告谈先生的完胜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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