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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涉案房屋不属遗产,为何仍可继承?

房产动迁|涉案房屋不属遗产,为何仍可继承?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1.1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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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动迁韩迎春律师团队(Fanro-FangChan

 

涉案房屋不属遗产,为何仍可继承?

冯老先生早年丧偶,含辛茹苦把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五个孩子抚养长大,各自成家立业。20205月,冯某甲与卖家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了位于上海某路某弄302室的房产一套。202010月,该房产登记在冯某甲名下。20213月,冯老先生召集五个子女召开家庭会议,口头约定他用自己养老的钱180万元购买大儿子冯某甲上述位于上海某路某弄302室的房产。其后冯老先生入住此房,直至20238月去世。

 

冯老先生过世后,冯某甲对家庭会议的内容矢口否认,多次对其他兄弟姐妹表示,他只是考虑老人无房居住,允许老人在自己的房中暂住。他已咨询过有关法律人士,此房现登记在他名下,按照法律规定,该房就应归他所有,兄弟姐妹无权继承。

 

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兄妹四人找到我们咨询,在我们接待律师的反复询问下,冯某戊想起老父亲去世前,曾交给她一张有冯某甲署名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父亲购房款180万元整;2022326日;冯某甲”。

 

律师全面了解案情后认为:第一,从兄妹四人掌握的证据来看,虽然较弱,但基本可证明冯老先生已与冯某甲达成购房协议,冯某甲已收到购房款,房屋也已交付。对于证据,应设法继续补强;第二,按照法律规定,虽然冯老先生与冯某甲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是双方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涉案房屋仍登记在冯某甲名下,该房不属于遗产范围;第三,冯老先生依据合同约定,在支付完全部房屋价金后,有要求冯某甲履行过户登记的合同权利。该合同权利属于不具有专属性的财产权益,在冯老先生去世后,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各继承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房屋变更过户手续以完成交易。

 

从合同履行的角度考量,当冯某甲将房屋由单独所有变更为继承人共同所有时,就可视为其履行了合同义务,如此认定也简化了合同交易关系。但本案为继承纠纷,在确定遗产后,仍应在各继承人之间对遗产进行分配。因此,律师推测法院应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直接确定各个继承人对房屋的份额,从而一并处理合同履行、遗产继承和房屋分割三个问题。

 

后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兄妹四人委托我们推荐的律师依法将冯某甲起诉到法院,要求对现登记在冯某甲名下的房产予以继承。律师接受委托后,申请了解情况的证人出庭作证,据证人证实:冯某甲将涉案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据原件交给冯老先生,实际由冯老先生长期保管,冯老先生入住后,冯某甲再没有在涉案房屋居住过。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根据高度盖然性的原则,可认定收条所指向购房标的应为涉案房屋,冯老先生与冯某甲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权利应由其继承人享有。各继承人有权要求冯某甲履行房屋变更过户手续以完成交易。最后法院依法判决涉案房屋应由被告冯某甲,原告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按份共有,各占20%的比例;被告冯某甲配合原告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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