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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转载)婚约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日子钱”“衣服钱”是否属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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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期间,男方给付女方的“日子钱”“衣服钱”是否属于彩礼?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胡丹

订立婚约后,因种种原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时,男方给付女方的“日子钱”“衣服钱”等款项是否属于彩礼范畴?今天,就通过一起案例跟大家聊聊婚前关于“钱”的那些事儿。

基本案情

2019年,小黄(男)与小张(女)经媒人介绍认识并订婚,小黄向小张送彩礼388000元、“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铂金钻戒一只、黄金手镯一只、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挂坠一个、黄金耳饰一副及彩金饰品一套。后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导致感情不和并解除婚约。小黄向小张提出返还彩礼,其中包括日子钱8800元、衣服钱2800元,二人协商未果,小黄遂诉至法院。小张辩称,对上述款项及首饰数量认可,已当场返还现金300000元,对首饰的价值不清楚,现仅有铂金钻戒一枚。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黄与小张订立婚约后,虽共同生活半年,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生育子女,现双方已解除婚约,缔结婚姻目的已经不能实现,小张应当依法返还部分彩礼。关于彩礼返还的范畴,其中现金88000元,小张认可收到,予以认定;对金器首饰根据本地风俗,应作为彩礼返还。小张未能举证证明首饰在小黄处,结合小张客观上使用首饰具有高度可能性,且已有数年时间,现小张仅认可铂金钻戒在其处等因素,故将部分金器首饰折抵部分现金价值,在判决小张返还时予以考量。但因双方已实际按风俗举办婚礼,“日子钱”“衣服钱”该两项不应该属于彩礼返还的范围,小黄主张返还没有依据,综上判决小张返还小黄彩礼40000元及铂金钻戒一枚。

 

法官说法

 

给付彩礼是我国自古以来的民间婚俗。司法实践中,通常金钱彩礼、贵重物品彩礼等容易被推定为彩礼,但是婚约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感情而馈赠小额转账、家人及亲属之间按照风俗给付的“日子钱”“衣服钱”等小额款项以及在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等,原则上不属于彩礼范畴。彩礼本质在“礼”,法院在处理相关问题时需尊重公序良俗,综合考量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长短、双方过错、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是否为筹办婚事支付了必要的费用等因素,确定彩礼是否返还及具体返还的数额。本案明确彩礼与婚约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并考虑到双方实际居住、女方在筹备婚礼期间的付出等因素,酌情减少彩礼返还,更好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利于弘扬健康、节俭、文明的婚嫁新风,推动文明乡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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