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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房屋征收补偿分割协议不能轻易推翻

房产动迁|房屋征收补偿分割协议不能轻易推翻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19.1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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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分割协议不能轻易推翻

曹女士的房屋被征收了,征收时她和弟弟曹先生达成了动迁利益分割协议。没想到曹先生后来反悔,向来和睦的姐弟为此对簿公堂。

 

曹女士父母育有一女一子,即曹女士姐弟。曹父早年亡故,曹母1986年在其工作单位分到了一套福利公房,承租人为母亲,姐弟俩的户口一直登记在涉案公房。1993年老母亲去世后房屋承租人变更为曹先生。1994年曹女士在其单位享受了福利分房,后因丈夫生大病急需用钱迫不得已卖掉房产,之后其一家三口一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

 

20184月,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拆迁范围。同年9月,曹先生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760万余元。20191月,在经过充分协商后,姐弟二人在动迁组工作人员的组织下达成了征收补偿款分割协议,约定曹女士获得400万元,其余360万余元归属于曹先生。20192月,曹先生领取了全部征收补偿款后支付给曹女士100万元,剩余部分不再向曹女士支付。其拒绝理由是:曹女士一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虽然户口在册并实际居住,但并不是公房的同住人,不应该享受征收补偿利益。

 

曹女士没有想到弟弟这样不讲诚信。在询问多人后得到的回答大都是:你们确实享受过福利分房,应该不能再享受公房征收补偿。十分失落的曹女士经过他人介绍找到我咨询,我给她分析梳理本案,认为她应该获得协议分得400万元征收补偿款。虽然曹女士一家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即便不符合公房同住人条件,但是其户籍在涉案房屋内,作为户籍人口,是可以被约定为该户安置房屋被补偿人的。上海市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此有明文规定:“相关利害人在户籍入籍被拆迁公有居住房屋时或入住被拆房屋时就房屋居住或拆迁补偿等作出承诺的,或者同住人与承租人在拆迁时就补偿达成协议的,如果相关承诺或协议系一方或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既不违法,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认可该承诺或协议的效力。”本案中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曹女士姐弟经过协商已经达成关于分割动迁利益的家庭内部协议,且曹先生本人签字同意,征收补偿协议与家庭内部分配协议有相当时间间隔,在此情况下,曹先生仍然在内部分配协议上签字确认,意思表示十分明确。应当认为对于曹先生的可得征收补偿利益,家庭内部在动迁时已经达成一致,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后曹女士委托我代理起诉维权,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曹先生给付剩余300万元征收补偿款。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完全符合我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曹女士最终胜诉并通过法院执行程序顺利拿到全部协议约定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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