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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动迁|哥哥无权多分房屋动迁款

房产动迁|哥哥无权多分房屋动迁款

本案例发表在《新民晚报》2024.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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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paper.xinmin.cn/html/xmwb/2024-03-08/15/1803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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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无权多分房屋动迁款

朱先生父母留下的房屋被征收了,哥哥朱某要求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协商分配不成后,朱某把朱先生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征收补偿款在朱先生和朱某之间均等分配。

 

朱某和朱先生为同胞兄弟,二人的父母在上海有一套私有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1998年朱父去世后,朱先生和朱某均放弃房产继承份额,将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朱先生和朱某均在系争房屋出生长大,兄弟俩婚后均搬出系争房屋,朱某的户口一直登记在系争房屋。1984年朱某和黄女士结婚,婚后生有一子小朱。黄女士婚后户口迁入系争房屋,小朱户口报出生在系争房屋。1991年朱先生在其岳父家房屋拆迁时作为引进人员享受过拆迁安置福利。2005年朱某一家购买商品房后从系争房屋搬出,之后该房被朱某出租,租金由朱某控制使用。

 

20191月,系争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征收时系争房屋登记有朱某一家三口的户口。因系争房屋为朱某实际控制,朱先生同意朱某作为该户的签约代表。同年226日朱某代表该户和征收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拟获得征收补偿款共计982万余元。在协商房屋征收补偿款分配过程中,朱某要求获得全部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朱某认为其一家三口的户口登记在系争房屋且三人长期实际居住,应为房屋同住人,认为朱先生享受过动迁福利且户口不在系争房屋,应少分利益。因双方达不成分配协议,该户的征收补偿款拖延了两年多一直未分割。朱某等一纸诉状把朱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获得征收补偿款的四分之三。

 

朱先生找到我们咨询。我们给他梳理分析本案,认为朱某无权多分征收补偿利益,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在他们兄弟俩之间均分。首先,系争房屋为私房,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遵循产权平移原则。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属于产权人,在产权人去世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参照法定继承在私房产权人的继承人之间分配。在私房产权人没有遗嘱的情况下,私房动迁利益应当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均等分配。所谓房屋同住人的概念一般是针对公房而言的,而私房征收补偿针对的是产权人,私房的征收利益和房屋登记的户籍人员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户籍在册人员被认定为居困人员,因户口的因素额外增加了征收补偿利益。其次,朱某一家三口的户口虽登记在系争房屋,但对系争房屋并不享有法定居住权,况且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中没有考虑户口和人头因素,不能因为户口在册的因素获得利益。朱某一家在本市他处有房可居,并非依赖系争房屋居住,房屋被征收时并不居住在系争房屋,对系争房屋也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

 

后朱先生委托我们代理应诉维权,要求参照法定继承分割房屋征收补偿利益。案件走向和判决结果符合我们之前的分析和预测。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为私房性质,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产权人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朱某因他处有房可居且征收时并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并不享有居住安置利益,朱某一家要求分得四分之三动迁利益的诉请于法无据。据此,法院判决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在原告朱某和被告朱先生之间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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