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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养育十二年却非亲子 欺诈性抚养应予赔偿(转载)

婚姻家事|养育十二年却非亲子 欺诈性抚养应予赔偿(转载)

本文转载江苏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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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育十二年却非亲子 欺诈性抚养应予赔偿

(作者:如东县人民法院 李艳云

孙某抚育儿子十二年,与妻子离婚后仍精心照顾儿子,却意外发现儿子并非亲生,遂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近日,如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孙某与妻子周某经人介绍相恋几年后迈入婚姻殿堂,但婚后数年未有生育,家人都焦急万分,后妻子周某怀孕并生育一子,孙某及家人均欣喜万分,把孩子当成“心头肉”,万般疼爱。儿子十二岁时,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孙某亦坚决要求儿子由其抚养并不要求周某承担任何抚育费用,但离婚后,孙某却意外发现儿子并非其亲生,数次追问,周某均语焉不详,孙某怒火攻心,十二年的养育到头来竟是镜花水月一场空,心灰意冷之下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周某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如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在婚姻关系存续过程中,隐瞒其所生之子与孙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孙某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周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判决周某返还孙某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后周某提起上诉,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周某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作为妻子隐瞒子女与孙某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孙某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孙某在离婚后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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